【来源】人民日报.2006-9-24.
采访人:本报记者 杨明方
解读人: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 崔邦焱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今年9月开始实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全部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这项政策将给学生带来哪些实惠?学生要承担哪些义务?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进行了解读。
学生还贷有压力 西部基层缺人才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很多人无力偿还助学贷款。而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十分缺乏人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类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投身西部满三年 助学贷款不用还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这意味着这项政策适用于2007届及以后的毕业生。高校根据这些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将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逐年代偿资助。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不超过他实际获得的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未满期擅离岗位 全部贷款自己还
如果高校毕业生不是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或者不满3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开,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将要求他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