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政府令第72号),引导、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2016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予以发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仅为租赁双方议定租金提供参考,租赁双方可根据房屋所在版块的指导租金,结合市场情况自行议定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属版块未有指导租金的,可参照临近版块、同类物业的指导租金,结合市场情况自行议定。
三、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不含税费。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由租赁双方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四、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是指以下标准房屋的指导租金。楼房(住宅)有简单家具、家电,一般装修(铺地砖,粉白墙,卫生间及厨房简单装修),有管道天然气(或煤气)、管道暖气,周围环境一般。
天津市2016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时在交易大厅公布,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2015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5〕153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