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统计范围为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本制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调查单位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各表上报时间报送数据。
(六)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本制度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