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通州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通州区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销售在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的基础上,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符合现行政策有关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限购1套通州区商品住房:
(一)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已拥有1套住房、户籍属于通州区且落户3年(含)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已拥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四)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以下家庭,暂停向其出售通州区商品住房:
(一)已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通州区落户满3年及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无法提供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其他规定不变。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