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积金委办〔2015〕1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首付款比例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
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