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积的二分之一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支取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发现预售项目有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等情形的,可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三、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方案、监管协议及其变更情况等,应在售楼场所公示。预售许可证上不再注明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相关信息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公示和提供查询。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规定不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