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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4)关于进一步明确储备土地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规土资籍规【2014】148号)
时间:2017-04-12

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处、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各土地储备机构:

  为进一步为旧区改造等重大民生工程提供保障,处理好储备土地预告登记中遇到的问题,明确相关工作规则如下:

  一、因保险机构以债权方式投资土地储备项目申请预告登记的,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房管权〔2009〕217号)、《关于储备土地预告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1〕508号)、《关于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地块办理储备土地预告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2〕756号)、《关于储备土地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所需文件的复函》(沪规土资籍〔2013〕594号)等规定进行审核。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署的投资合同。

  二、登记机构核准储备土地预告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明“本储备土地预告登记证明仅限于办理银行贷款和保险机构债权担保。”

  三、经抵押预告登记的储备土地中的部分地块,因债权消亡的,抵押权人应先申请办理该部分地块储备土地抵押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和原储备土地抵押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当事人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要件外,还应当提交明确注销范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土地调查成果入库证明(复印件)。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原房地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明“根据╳ ╳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相关抵押权终止的证明文件,注销储备土地抵押预告登记面积╳ ╳ ╳平方米(宗地号╳ ╳ ╳),现储备土地抵押预告登记面积变更为╳ ╳ ╳平方米”,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作相应注记。

  经预告登记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部分地块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和原储备土地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注销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要件外,还应当提交明确注销范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复印件)。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原房地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明“根据╳ ╳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注销储备土地预告登记面积╳ ╳ ╳平方米(宗地号╳ ╳ ╳),现储备土地预告登记面积变更为╳ ╳ ╳平方米”,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作相应注记。

  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0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