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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6)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 )
时间:2017-04-11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

为充分发挥房、地职能整合优势,方便企业、群众,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按照统一规范、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就市内六区范围内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划拨土地房地产进行转让,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当事人应先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现状补办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属于住宅以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按照《关于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6]41号)和《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7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非住宅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有关业务分工及程序

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交易中心按下列情况受理申请或进行告知:

(一)房、地已登记,且房、地登记信息一致、证载附图与现状一致的,交易中心直接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房、地已登记,因拆除或新建房屋,导致现状房屋与房、地两证附图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后,向当事人核发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地产登记平面图、登记收件收据,当事人持上述证件到交易中心申请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持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收据或租赁合同等土地有偿使用证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领取房地产权证。

若新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参照市政府关于《关于工业项目现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中涉及违章建筑处理意见的请示》(津国土房交[2006]386号)的批示处理。交易中心应受理出让申请,并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状况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三)当事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如土地已进行设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如房屋现状与房产证证载信息一致的,无土地登记无五土地土地未进行设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市区分局)申请办理土地设定登记。核准登记后,向当事人出具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地产平面图或地籍图、登记收件收据,当事人持上述证件到交易中心申请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持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收据或租赁合同等土地有偿使用证件领取房地产权证;

(四)房、地已登记,属于下列情况的,交易中心应委托市区分局进行前置地籍调查,并根据前置地籍调查结果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1、权利人名称(不包括因房地登记不同步造成的权利人不一致)、坐落地点、用途以及附图层数等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但现状房屋情况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信息一致的;

2、已登记的房地产因部分转让需进行土地分割的;

3、两宗以上已登记的土地需合并为一宗地的。

三、前置地籍调查程序

(一)前置地籍调查的程序

当事人到交易中心提出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申请的,交易中心应对房、地登记情况、是否在收购整理范围、登记情况与现状是否一致等进行核查,并进行现场查勘后,属于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情况需进行前置地籍调查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当事人到交易中心申请预审,填写“前置地籍调查申请书”(见附件1),交易中心应填写 “前置地籍调查委托书” (见附件2),明确前置调查事项;

2、委托并移交资料。交易中心将申请书、委托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移交市区分局;

3、调查和测绘。市区分局根据上述资料调档核实有关房、地登记档案,有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予以配合。

属于已登记的土地需分割、合并或原土地登记没有电子附图需要进行土地测绘的,当事人应委托土地测绘部门进行地籍测量,市区分局负责进行测绘成果审核,并与原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复核;

4、移交调查成果。市区分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向交易中心移交“前置地籍调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3),进行测绘的,还应提供测绘资料;

5、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交易中心根据前置地籍调查结果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6、变更土地登记簿。前置地籍调查结果与原土地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土地有偿使用方案审批后,交易中心应立即通知市区分局;市区分局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上变更原土地登记簿。

(二)时限。前置地籍调查工作自受理申请有偿出让申请预审之日起至移交调查成果之日止,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委托并移交资料1个工作日,市区分局进行调查等13个工作日,移交调查成果1个工作日。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土地登记簿的,市区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违约指界等情况,前置地籍调查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有关政策

(一)房地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批准文件为准,无法提供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的坐落为准。

(二)土地用途与房产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的用途为准,并结合规划批准文件和土地分类规范的规定确定。

(三)其他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房屋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信息确定;土地情况已土地使用证记载信息确定。

(四)因转让方主体资格已注销、被吊销或下落不明,以及法院协助执行等原因,需单方办理有关登记的,由受让方申请。

(五)当事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未登记的,可按房屋登记情况办理土地登记。

五、相关要求

(一)前置地籍调查中土地测绘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成果,避免重复测量,应依据批准文件和现状核定情况后进行。

(二)地籍测量由申请人自行申请,交纳有关费用。测绘成果为测量技术报告两份及地籍图四份,并加盖“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业务专用章”。占用红线的,应在测绘资料中标注。

(三)网络管理要求。前置地籍调查应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上办理,保证与房地产登记工作及时衔接。

(四)建立业务案件会商制度。土地交易中心牵头组织业务案件会商会,及时研究解决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中的有关问题。市区分局、六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土地收购中心、土地整理中心等应予以协助。

六、其他区县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前置地籍调查申请书

2.前置地籍调查委托书

3.前置地籍调查结果通知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