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6〕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调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市土地资源十分紧缺,但外延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还未完全改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违法用地现象还未得到彻底根治。2006年6月22日,我市召开了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及七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7”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落实“1+7”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未纳入规划的国家、省、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须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能通过用地预审和批准用地。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我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其它专项建设年度计划,应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总量及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相衔接,确保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未安排用地指标或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用地,除经市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外,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对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规划许可申请。
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和实施的领导,抓紧组织制定我市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台帐管理和用地指标核销机制。土地主管部门要按照“1+7”文件的要求和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切实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目标。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
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和要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政策、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拟定报批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规划及用地手续。
四、切实做好以基本农田为核心的耕地保护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我市分解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指标,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会同土地主管部门和宝安、龙岗两区政府,保质保量地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用地的调整划定工作。
农林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耕地占补平衡验收制度,对划定的基本农田加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擅自改变用途。对建设占用耕地严格实行占补平衡验收制度,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土地主管部门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采用抽样、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手段,会同市规划部门和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用地的监管,禁止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要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严格限制建设占用耕地,对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须占用耕地的,须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后方可批准用地。同时,对异地保护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实施有效的监管。
五、全面实行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全面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全面实行工业(含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研发、物流等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受理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的产业项目用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前必须进行公示。
市规划部门要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加快近期建设地区的法定图则编制工作。市土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加快制定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实施办法。市规划、贸工、产业带办公室等部门,各区政府和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土地主管部门,做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积极运用市场手段,加快推进对旧城、旧工业区的改造,提高产业优化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六、抓紧妥善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市政府成立深圳市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规划、法制、城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抓紧清理我市各类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和完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好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要抓紧做好城市化转地后的土地移交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转地补偿费用,不得挪用、截留,并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95号)的规定,尽快妥善处理好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化转地后原村民的长远利益。
七、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缴入市级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补助城市化转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然后再安排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
八、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完善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坚决查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违规批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等违法违规案件。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职责任务分解一览表》(见附件)的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进行用地审查报批,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做好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查清各辖区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情况。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规划许可。年度规划许可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国家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年度建设占用农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下达的年度农用地转用指令性计划指标。市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各区政府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查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
不严格实施规划和计划、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导致实际批准用地超过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因发生违法用地导致辖区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以及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导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足的,依法追究辖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依法追究辖区政府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对不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违规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职责任务分解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2006〕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构建和谐广东作出积极的贡献。我省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将于近期下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各地区要结合执行本通知,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本通知实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