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全面实现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房地产权属登记,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在2006年9月1日实现市内六区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市内六区以外的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在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上办理各类登记。现就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登记业务分工
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办理具体登记事务:
(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总登记和设定登记,具体包括下列土地登记事务:
1、土地总登记。
2、新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土地补登补测。
5、历史遗留的整宗土地部分转让后剩余土地的裁余登记。
6、上述登记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具体包括下列登记事务:
1、土地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房屋初始登记且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的建筑物上宗地图、计算宗地分摊系数等。
2、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
3、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4、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5、商品房预售登记。
6、属于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包括军队建设开发的商品房转移登记)。
7、上述1-6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8、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因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消灭的。
9、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的土地的查封、续封、解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尚未出售的房屋的预查封及预查封的续封、解封;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已登记房地产的查封、续封、解封。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下列登记事务:
1、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的各类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不包括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其中房地产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2、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
3、上述1-2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4、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购房人已购买并进行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做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预查封及预查封的续封、解封;除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以外的已登记的房地产的查封、续封、解封。
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局除负责办理上述1-4项权属登记外,还负责办理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除预售登记以外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一)市内六区以外的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各类权属登记,应统一使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作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发证机关是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发证机关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继续有效。
三、房地统一登记程序及要件
(一)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向房地产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申请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向房地产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向抵押权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属于房、地统一登记前已办理房屋或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因续贷需要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同时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暂不能办理房、地统一登记的,可在原房、地权属证书上注记后,向抵押权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土地设定、变更、注销等登记的程序、要件、时限等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执行。其中申请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的不再提交土地估价报告。
(三)土地设定登记后的在建工程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要件、时限等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执行。其中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因房地产抵押权人更名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不再提交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因权利价值增加申请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因遗失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证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向原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发证登记机构审查核实后,出具土地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登报声明公告使用,一份供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权证使用。
登报公告后,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报纸公告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补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属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的补证,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办理;属于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的补证,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经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五)划拨土地发生转让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仍按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照《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关于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07]262号)等规定办理。
(六)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无宗地图且土地使用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填写《补充修改土地权属登记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转送有关国土资源分局。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已有电子版宗地图的,自收到《联系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宗地图补录至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无电子版宗地图的,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应在《联系单》上注明情况后,于当日将《联系单》交转送单位。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有关房地产管理局收到《联系单》后,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地籍调查。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应在30日内出具地籍调查成果并将宗地图及属性数据录入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后通知申请人到转送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有关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和地籍调查成果办理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
持原房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申请土地测绘,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有关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土地测绘成果补录宗地图和属性数据后,予以办理。
因划拨土地转让、变更,按规定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且可以提供电子版土地测绘成果的,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有关房地产管理局直接根据土地测绘成果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再转送《联系单》。
(七)办理房、地统一登记时,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的规定,填写土地用途。对于土地使用证和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记载的土地用途未按上述规定归到三级类,同时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可以归类为三级类的,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按照三级类记载;不能归为三级类的,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向相应的国土资源分局转送《联系单》。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应根据土地登记档案进行归类,并在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上补录。
(八)对一宗土地上分期建设,需分期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按照房屋登记测量报告、商品房销售许可前置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的顺序作为确定建筑面积的依据,计算土地分摊系数,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有地下建筑的项目,按照上述原则确认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分摊系数,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四、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
(一)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各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坐落的行政区划办理有关登记。对于本规定下发前已登记但原房屋、土地登记发证单位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受理有关权属登记,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应将宗地信息移交相应的房地产管理局。
房屋、土地登记坐落在同一行政区域,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证明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且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坐落记载。
(二)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地号”栏中,同时填写宗地号和房屋地号。
(三)土地用途与房屋设计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1166号)中关于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四)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现权利人持房、地两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按有关规定向新的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五)房、地已登记,因拆除或新建等导致房、地两证附图记载不一致,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的,应先办理注销登记或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等手续。属于划拨土地转让的应按《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有关规定,先到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
(六)房屋建成登记后,因规划路网调整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登记手续时退线,造成房屋超地界的,在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时,或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按原用地范围恢复土地使用权。
五、有关要求
(一)房、地统一登记后,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对于土地已登记,而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无土地信息或系统信息与证载信息不一致的,按照《关于补充修改土地权属登记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19号)办理。
(二)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关系到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国土房管部门构建和谐社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高认识,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市局建立疑难问题会审制度,及时解决房、地统一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建立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市局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通报有关落实情况。各单位、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把房、地统一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及填证说明
2.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审核表
3.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
4.各类申请书和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