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做好土地注销登记工作,加强土地证书的管理,现就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土地登记部门可依据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并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注销后,应在市或区县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发布注销公告;原土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在注销公告中公告原土地权利人持有的土地证书废止。
二、属于《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由土地登记部门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于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土地登记部门报至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或区县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发布注销公告;原土地权利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在注销公告中公告原土地权利人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