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规土局、市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规定,为规范本市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中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审核后,须加盖“上海市土地登记审核专用章”。 特此通知。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