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证书的管理,增强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严格规范土地证书的订购、领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规范北京市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369号)的规定,土地证书实行全市统一集中订购管理制度,北京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中心)负责全市土地证书的使用统计、订购、发放等管理工作。市登记中心定期对各分局订购土地证书需求情况进行汇总,并统一集中向国土资源部委托的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订购,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
二、各分局要指定专人对土地证书进行严格管理,并将人员名单上报市登记中心备案。严禁空白土地证书流入社会,如发现遗失空白土地证书,应立即在局域网上声明作废。
三、各分局定期到市登记中心领取土地证书(具体日期由市登记中心与各分局商定),并填写《空白土地证书领用簿》。同时各分局应有相对独立、安全的地方存放土地证书,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四、各分局应当严格加强对土地证书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要对土地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空白土地权利证书领用台账,详细记录土地证书的类型、证书编号和领用人。
五、各分局对作废的土地证书需及时加盖作废章,要认真记录其土地证书编号并备案。同时应按照保密文件销毁程序进行销毁,注意防范土地证书的流失。
六、当发现伪造土地证书情况时,应立即予以收缴,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查处。
七、为全面了解,摸清全市土地证书的订购、使用情况,市登记中心建立土地证书订购、使用情况定期上报制度。
八、各分局土地证书管理情况将作为市局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管理不善、台账不清的分局,市局将进行通报,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