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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12〕634号)
时间:2017-04-11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宗地划定问题

(一)各分局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结合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的有关要求划定宗地。宗地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编写。

(二)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问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三、关于土地抵押登记问题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二)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同一宗土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确定抵押顺位。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征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协议约定或变更抵押顺位,土地登记部门应当按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条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约定或变更抵押顺位涉及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其他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出具同意解除抵押关系、注销登记手续的书面证明,依法办理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四)无地上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宗地申请抵押登记。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

在建工程项目(含地上建筑物已部分竣工),可按已建工程和整宗地作为担保物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不改变宗地范围的前提下,也可按已建工程和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宗地范围内全部地上建筑物已经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全部地上建筑物和整宗地作为担保物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不改变宗地范围的前提下,也可按部分房屋和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四、严格土地登记管理,提升土地登记水平。各分局应当在土地登记中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不断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登记质量,严格土地登记统一管理,保证由地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审查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建立土地登记重大疑难问题会审制度。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不断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信息化、电子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能力。

五、关于储备土地登记发证问题,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京国土籍〔2012〕633号)执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问题,结合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另行规定。

各分局在本《通知》印发后,应当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及本《通知》相关内容。对各分局落实执行情况,市局统一纳入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考核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