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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2)关于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848号)
时间:2017-04-11

 从化、增城市政府,各区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做好《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的衔接实施,确保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国家统一适用的政策规章,对闲置土地处置的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也是国土资源部对各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的依据和标准,我市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政策规定。对已签订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的闲置土地处置,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未完善用地手续(即未签订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的闲置土地处置,按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规定但《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