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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2)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新区房管局),有关单位:

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70号)与《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8日

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房、地职能整合优势,方便企业、群众,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按照统一规范、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就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划拨土地房地产进行转让,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当事人应先到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申请现状补办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二、有关业务分工及程序

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按下列情况受理申请或进行告知:

(一)交易中心和各区(县)国土部门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房地产转让方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房、地登记信息一致、证载附图与现状一致的,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房、地已登记,因拆除或新建房屋,导致现状房屋与房、地两证附图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后,向当事人核发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地产登记平面图、登记收件收据,当事人持上述证件到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申请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持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收据或租赁合同等土地有偿使用证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领取房地产权证。

若新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参照市政府关于《关于工业项目现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中涉及违章建筑处理意见的请示》(津国土房交〔2006〕386号)的批示处理。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应受理出让申请,并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状况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三)对于共用宗地,房地产转让方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有土地信息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补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转让方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登记机构无土地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3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区(县)国土部门,并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等。区(县)国土部门收到通知后,对于已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有条件补办的,应在15日内将已登记的宗地资料(含电子版)转至房地产登记机构;然后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为转让方补办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对于因存在查封、抵押、权属纠纷以及无用地规划手续等情况不能提供宗地资料的,各区、县国土部门应在3日内通知房地产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向转让方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对于独用宗地,当事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如土地已进行初始登记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如房屋现状与房产证证载信息一致的,无土地登记无五土地土地未进行初始登记的,当事人应到区(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核准登记后,向当事人出具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地产平面图或地籍图、登记收件收据,当事人持上述证件到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申请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持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收据或租赁合同等土地有偿使用证件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房、地已登记,属于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应先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确认房、地登记信息一致后,再到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1.权利人名称(不包括因房地登记不同步造成的权利人不一致)、坐落地点、用途以及附图层数等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但现状房屋情况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信息一致的;

2.已登记的房地产因部分转让需进行土地分割的;

3.两宗以上已登记的土地需合并为一宗地的。

三、有关政策

(一)房地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批准文件为准,无法提供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的坐落为准。

(二)土地用途与房产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的用途为准,并结合规划批准文件和土地分类规范的规定确定。

(三)其他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房屋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信息确定;土地情况以土地使用证记载信息确定。

(四)因转让方主体资格已注销、被吊销或下落不明,以及法院协助执行等原因,需单方办理有关登记的,由受让方申请。

(五)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及其相连的底商,已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中“使用权类型”栏内注记“出让”。属于按1%补交出让金的,还须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中“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70号),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