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修订<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完善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结合当前征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修订<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24日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征收土地
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区(县)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政府整理储备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整理储备机构持有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分为三类:
(一)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者登记证明;
5.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7.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8.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规划调整方案;
9.如占用林地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二)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三)政府整理储备用地,由整理储备机构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2.经批准的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受理申请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三、内业审核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核对资料,确认资料是否有误;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是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权属地类情况是否准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退件或提出补正通知(格式见附件二)。
四、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一)符合申请征地要求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征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征地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征地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三);
(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按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依法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三)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核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被征地单位拟定安置途径;
(四)根据调查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征地补偿费预存手续;并将拟征收土地面积、位置、所在乡(镇)村、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地补偿费金额等情况提供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格式见附件四),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保手续。
五、征收土地告知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后,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格式见附件五)。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张贴,并通过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网发布,告知书中应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及告知回执(格式见附件六)。
六、征收土地确认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送达征收土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在《征收土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上签字、盖章(格式见附件七)。对于在发布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确认。
在征地调查确认中,经反复做工作,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逾期仍拒绝在各项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请被征地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见证调查过程并在调查结果表上签字确认;也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证据保全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依申请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要求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八)。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召开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格式见附件九)。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出具听证会笔录(格式见附件十)。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记录。
八、组卷上报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听证会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放弃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格式见附件十一),填写《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十二)、《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十三)等材料,按规定组卷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九、区(县)政府审核
区(县)人民政府对报批材料审核同意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情况作出说明,出具报批用地申请(格式见附件十四)。
十、审查报批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上述报批材料按要求装订后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和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原因,一次性提出完善报批材料的建议,将案卷退回原报件单位;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市国土房管局在受理报批材料后,符合报批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相应区(县)人民政府。
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市政府审批;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查,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一、缴纳费用
市国土房管局审查通过后,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纳有关费用。
十二、用地批复
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时限缴纳有关费用后,市国土房管局凭税费缴纳证明,办理用地批复手续。
十三、批后公告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乡(镇)、村内显著位置将规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格式见附件十五),同时通过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网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文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和送达回执。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格式见附件十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可以在征地报批前的征收土地确认阶段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登记工作。
十四、区(县)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制定方案,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听证,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格式见附件十七),同时通过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网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文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和送达回执。公告期间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收取不同意见,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在征地报批时,已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在批后公告阶段与征收土地公告同步进行。
(三)方案报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它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十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当在6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并将收支状况张贴公布;同时将征地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
附件:1.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申请表
2.补正通知书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4.关于××项目拟征收土地情况的函
5.征收土地告知书
6.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7.征收土地情况调查确认表
8.听证申请书
9.听证通知书
10.听证笔录
1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
12.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3.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
14.关于报批**区(县)****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函
15.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16.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17.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