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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8)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 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津国土房权(20081142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的房地权属登记行为,保证交易安全,避免权属纠纷,现就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办理房屋和土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除按《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提交有关要件外,还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凡申请办理集体土地独用宗地上的房屋转移、抵押权登记的,除提交《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未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当事人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产权证等先到有关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三、办理集体土地房屋和土地登记后,申请办理房、地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就抵押的房、地应提供房地统一抵押合同,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到有关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办理抵押权登记。房地产管理局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记房屋抵押情况,国土资源分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应注记土地随房屋一并抵押。

四、为确保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登记主体和范围一致,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登记时,要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互相配合,保障交易安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