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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7)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各近远郊区(县)分局:

  一段时间以来,市局陆续接到一些区(县)分局来电、来文,请求对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范围,以及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一步明确规定,经认真研究,就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权限是已办理合法占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审批权限

  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凡符合《关于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京国土法[2006]440号)第七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即已经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具体由区(县)国土分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国土局备案;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流程

  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按照《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06584号)执行,占用既无合法批准手续也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按下列流程进行:

1.用地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区(县)国土分局提出申请:

  (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区(县)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

  (5)区(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

  (6)区(县)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11)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区(县)国土分局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到实地勘查,根据该项目用地钉桩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对项目地块是否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核定,出具该项目用地地籍调查成果核实图;并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为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事项进行审核,在《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局审批。

  对乡镇企业或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由区(县)国土分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根据二次详查成果和该项目用地地籍调查成果核实图,核定该项目用地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并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市国土局耕保处打捆上报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会审和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国土局以公文的形式回复用地单位;用地单位据此办理开工建设和土地证等其他手续。

  二、宅基地审批

  宅基地审批中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1月市政府39号令)用地标准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的有关规定。区(县)国土分局及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使用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包括村庄范围内的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三、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用地审批

  (一)审批权限

  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流程

1.用地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区(县)国土分局提出申请:

  (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区(县)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

  (5)区(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

  (6)区(县)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书面材料;

  (8)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0)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12)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区(县)国土分局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到实地勘查,根据该项目用地钉桩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对项目地块是否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核定,出具该项目用地地籍调查成果核实图;并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为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事项进行审核,在《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局审批。

  对乡镇()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由区(县)国土分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根据二次详查成果和该项目用地地籍调查成果核实图,核定该项目用地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并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市国土局耕保处打捆上报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会审和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国土局以公文的形式回复用地单位;用地单位据此办理开工建设和土地证等其他手续。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