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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7)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 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津国土房权(2007640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实现房地权属统一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栏内注记“集体土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买卖、交换、赠予等方式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转让;擅自以买卖、交换、赠予等方式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房屋转让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除按《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规定提交有关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交购房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该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法人等相关证明。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房屋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除按《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规定提交有关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交土地变更登记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