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土房地权(2012)260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7月19日
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实现房地权属统一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栏内注记“集体土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转让;擅自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房屋转让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除按《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规定提交有关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交购房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户口本);购房人为单位的,应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证明文件。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房屋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除按《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规定提交有关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交土地变更登记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7月3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