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农委(2014)24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4〕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27号)精神,为规范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登记任务,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实施“三权”抵押融资,解决农民因缺乏有效抵押物而贷款难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为农业农村注入新的发展动力,推动农业农村加快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快速增长。1997年,我市集中开展了第二轮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向农民落实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和部分乡镇、村延包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以及后续十几年中多数村执行承包政策不严格等原因,普遍存在着承包地面积不够准确、空间位置不够清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农户手中的证书、合同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以及日常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查明并纠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不会牢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将受到阻碍,进而影响全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因此,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必抓紧抓细抓实。
二、总体安排、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安排。我市统一采取图解法辅以部分野外实测的技术方式,以村或组为单位,根据农民意愿自主选择“确权确地”或“确权确股”模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2014年,在宝坻区已有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成该区全区和其他有关涉农区县各1个乡镇的登记任务,2015年全市全面推开,争取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2014年工作进度安排是:7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8—11月,实施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和登记发证工作;12月份,总结验收并安排部署2015年全面推开工作。
(二)工作目标。采用“确权确地”模式的,实现“三统一”和“四到户”,即: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承包地面积、坐落位置、承包方代表名称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采用“确权确股”模式的,建立股权明晰、管理民主、分红合理、规模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同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常态化监管,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到依法落实和保障。
(三)工作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按照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
——民主决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重大事项和政策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基本精神民主决定。
——保持稳定。以现有承包关系为基础,严禁借机打乱重分承包地。实施互换并地要经当事人平等协商。
三、登记工作程序和要求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指导规程》(详见附件)规定的4个环节14个步骤,指导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一)前期准备环节。主要包括成立机构、准备资材、宣传培训和民主决策4个步骤。在此环节中:各区县、乡镇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登记工作机构,村级成立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代表、承包方代表组成的登记工作小组;乡镇准备登记工作所需的工作表册、设备和符合标准的全村地块影像图等;通过各种形式向村民宣传政策、讲解两种模式的特点;在充分宣讲政策和工作模式的基础上,由承包方代表表决登记模式。
(二)权属调查环节。主要包括调查摸底、绘制地籍草图、上报信息3个步骤。在此环节中:村登记工作小组要依据现有承包关系组织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和承包地块调查表;由农户指界,结合实地测量,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并绘制地籍草图;由村登记工作小组将调查表和地籍草图上报乡镇登记工作机构。
(三)审核公示环节。主要包括生成公示信息、公示修正、确认上报3个步骤。在此环节中:乡镇登记工作机构要将村级上报信息录入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农户承包信息公示表,并将公示表和根据调查表、地籍草图绘制的地籍图在村内公示7天;承包方公示无异议后,由各承包方代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地籍图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后报乡镇登记工作机构。
(四)登记发证环节。主要包括合同签订、申请登记、核发证书、文件归档4个步骤。在此环节中:乡镇登记工作机构要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指导确权确股村成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的农民合作社,并将承包信息、合同和地籍图等上报区县登记工作机构;区县登记工作机构要认真审核并依据新签订的承包合同向农户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各级登记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和软硬件设施建设,产生的业务档案由本单位登记部门统一归档,妥善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向区县档案馆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可交由所在乡镇代为保管。
四、明确有关政策
(一)关于有权属争议土地的登记问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的,由区县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核实确认后再实施登记。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位置等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二)关于登记起止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土地承包期的开始日期为本村实施登记的时点日期;终止日期为全市统一规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日期。
(三)关于承包方代表的确定问题。承包方代表是在原家庭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履行代表义务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新的代表人。
(四)关于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问题。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实施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本次登记期间,承包方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标注清楚。
(五)关于实测土地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不一致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只填写实际测量面积。对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同时注明折算比例,不调减农户承包地;对人为误差原因造成的,误差不大于10%的,不调减农户承包地,误差超过10%的,多出的土地调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及时按新承包地面积完善承包合同。新增登记的承包地面积暂不与各项补贴等挂钩。
(六)关于登记的基础问题。原则上以第二轮延包确定的承包关系为基础。对个别调整过承包地的村,应在承包方认可的前提下,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登记。承包方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登记。
(七)关于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农业用途土地的登记问题。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仍按承包地进行登记,并计入原承包方承包土地面积。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关于经统一规划整理土地的登记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流转后受让方自行规划整理的承包地,应按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承包关系,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同时不得改变已依法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制。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在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委)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市领导小组要求成立的相应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抓好推动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经管、农业、土地、司法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机构。各村要成立由村两委负责人牵头,两委委员、党员代表和承包方代表参加的登记工作小组。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涉农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要组织制定并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财政局负责保障登记工作经费;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影像信息资料和技术支持;档案局负责指导各级工作机构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群众积极配合登记工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逐级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使各级登记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四)强化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市级财政承担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购买服务器等相关设施和市级培训等费用;各涉农区县财政承担印刷各类图表、证书以及野外实测、影像解析制图、更新相关设备和同级培训等费用。另,市财政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依据完成登记的时间和经验收合格的登记土地面积给予资金奖补,奖补标准为每亩10元。
(五)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各级登记工作机构要先期对妨碍登记工作的隐患问题进行摸底排查,提前消除隐患,一时不能消除的要制定处置预案。对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纠纷,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引导群众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协商解决。乡镇登记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受理和解决纠纷“第一关口”的作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受理、妥善解决各类纠纷。区县登记工作机构要严把政策执行和纠纷解决的监督关,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纠正乡镇登记工作机构执行政策偏差和对群众反映问题推诿、拖沓和不作为等问题。对因解决纠纷不及时,引发恶性或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工作启动后,由区县登记工作机构办公室每月末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情况,遇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附件: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指导规程
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市档案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