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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洁:基于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中国产业政策的激励约束缺失
时间:2018-06-20

综观国内外不胜枚举的产业政策,所谓成功的寥寥无几,事与愿违的却比比皆是。比如,日本政府对电池动力汽车实施了长期战略扶持政策,Ahman2006)通过研究发现反而是未得到扶持的混合动力汽车发展效果更好。由于产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得很多情况下其不仅无法纠正市场失灵,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

产业政策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常常由于参与主体不同呈现出不同的政策实施效果,存在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并存的现象。正向激励指产业政策的扶持能够有效推动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企业间良性竞争和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作用效果。负向激励指产业政策的扶持引发企业间和地区间对于倾斜性资源配置的恶性竞争,导致产业发展过分依赖政策扶持以至无法形成自生能力。补贴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支持和服务政策等至少从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以正面激励为出发点,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技术、市场等政策支持,而管制政策则着重于对企业某些行为的禁止或约束,如环境排放达标、产品安全标准、某类技术的强制性淘汰等,以此达到产业内企业的优胜劣汰、资源优化再配置的目的。

在中国,如何充分利用各种产业政策工具,发挥产业政策的激励约束效应,有效实现正向激励、减少负向激励,其前提是要准确明晰产业政策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一般而言,产业政策都是以中央政府规划为主导,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目标往往要落实到具体的产业政策工具上,各地方政府都试图通过对资金、技术、人才以及市场培育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在区域产业竞争中凸显本地区的产业优势。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企业作为信息优势方,其掌握比政府更多且更为真实有效的信息,因此具备了享有信息租金或是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行为的可能性。同时,地方政府与本地企业在共同面向中央政府争取政策支持时又成为利益共同体,而可能采取一系列合谋行为。2016年爆发的“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恰恰说明目前中国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和税收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致命缺陷,正向激励缺失,负向激励膨胀,产业政策类型面临结构性偏差,管制类和服务类产业政策不足,产业政策激励过程的非可控性,直接导致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利己性博弈行为选择。如果把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看作是产业政策制定主体向产业政策对象的一个意志传达过程,在中国的政治经济背景下,这里存在着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一是中央政府作为产业政策基调的制定者委托各地方政府细化落实产业政策,希望地方政府细化政策的初衷与中央政府的政策初衷不相背离,这是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而事实上,地方政府在细化落实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时,往往出于谋利一方的考虑,将产业政策作为区域间竞争的一个手段,形成横向的区域间政策竞争,对各地方企业而言,地方政府就是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因此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又形成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当企业面对地方政府时,会想要利用其信息优势,而当地方政府和企业捆绑在一起共同面对中央政府时,地方政府又会利用相比中央政府更掌握企业信息的信息优势,与企业之间达成合谋。由此可见,在这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是一个重要的存在主体,它作为代理人可能扭曲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它作为委托人又可能被企业所蒙蔽或是俘获,对地区间激烈的产业政策竞争起到关键的发酵作用。

中国新兴产业政策实施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表现突出,一方面,企业面向政府时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为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对资金、技术、人才以及市场等都具有较强的需求意愿,以新能源汽车产业政为例,新能源汽车企业与传统汽车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资源获取优势。同样的,由于企业与政府相比占有更大的信息优势,新能源汽车企业在以身份特征获得政策带来的倾斜性资源配置后,就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使企业行为偏离政策引导的初衷,如将研发资金挪作他用,以引进技术替代自主研发等,而政府作为产业政策的制定者,限于自身的能力天花板,事实上很难在政策实施的全程对企业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因此,背离政策初衷的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最终将可能使政策效果完全偏离政策初衷。而且一旦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得不到有效抑制,会引发企业对产业政策的依赖性,造成企业自生能力发展缓慢,损害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二是具有资源倾斜配置指向的产业政策,本身就具有非公平的差别化特征,国有企业这类具有身份属性差别的企业,更容易成为产业政策甄选的对象,或者是大企业利用先占优势享有更多的政策,而政府由于对企业的技术、产品、成本、市场等各方面的信息都缺乏了解,逆向选择由此产生。政府以企业身份、规模、甚至是与政府的亲疏关系等来选择政策扶持对象,结果可能是一些创新型、有成长前景,但规模小的企业并未享受到政策扶持,甚至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经历逆向选择后成为产业政策对象的企业,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越大,进而造成产业政策结构性偏差,加剧激励过程的非可控性。三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的道德风险还表现在“寻租”、“骗补”等行为上。如通过“寻租”等手段更多地获取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维持其优势地位;通过虚报产品生产数量、以次充好、虚假销售等行为骗取产品补贴等;为更多地获得产品补贴,部分企业还通过盲目扩大生产规模的手段,造成产业的低端技术锁定和重复性建设问题。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利用信息优势面向中央政府做出道德风险行为。中国以中央政府为核心,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领导的垂直政治体制特征决定了产业政策大多以中央政府的规划为主导,各地方政府依据自身能力与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产业规划,成为事实上的政策落实主体。即使是中央政府动用的资源配置政策,如中央财政的资金补贴等,其甄选政策对象的过程也由各地方政府把控。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希望地方政府能够遵从委托人的意愿作为产业政策的事实供给者。同时,中央政府从导向上也会赋予地方政府以政策制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可能利用更了解企业、更接近企业的信息和关系优势,对中央政府实施道德风险行为。一是中央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上级部门”,中央政府制定的任何一项产业政策,都是同时面向多个,甚至可能是全体省级地方政府的,换言之,是一个委托人,多个代理人,中央政府为了确保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推动,其需要对各代理人,也就是地方政府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以此掌握政策效果。但由于对产业发展质量的考核更多地偏于定量指标,如产业规模、企业数量、销售数量等,这些量化指标易于竞赛排名,甚至是“论功行赏”。这加剧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核需要,竞相引资扩量,低水平的技术或产品引进或开发,引发产业政策的负向激励效果。地区间经济实力和执政能力的现实差异,进一步导致部分产业政策由于短期内难以量化成评价指标而无法落实,部分产业政策又因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将其沦为谋求一方经济增长“私利”的工具,产业政策的激励约束机制无法形成。二是地方政府作为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身兼代理人与委托人双重身份的一个主体,极易产生的一类道德风险行为就是与企业的合谋。一方面地方政府迫于考核压力,另一方面,地方所属企业要获取的多种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都要经由地方政府这一代理人之手进行甄选,企业有与地方政府构建良好关系,甚至拉拢地方政府的冲动,从而达成政企合谋,这是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但往往成为现实中最难逃脱的一种结果。以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为例,地方政府与新能源汽车企业捆绑,造成企业“僵而不死”,不仅影响市场机制通过优胜劣汰优化企业的发展环境,而且可能给地方政府造成更大的债务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