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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1)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投融资发展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7-04-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实现产业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扶持中小企业做优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须在我区登记并纳税,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工业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0万元,当年上缴各类税金在5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工业产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0万元、高于5000万元以上,当年各类税金在200万元以上,年增长幅度在20%以上;

3)上一年度工业产值(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高于1000万元以上,年增长幅度在30%以上的;

4)科技含量处于国内领先或者居于国际先进,当年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15%,经评估论证后可视情况酌情给予相应补助。

第三条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融资担保

第四条由区投资担保中心牵头,与区内其他有较强实力的担保机构组建担保协会,共同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第五条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区投资担保中心年担保费率为1.2%-2%。

第六条鼓励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配套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和业务,如存货质押贷款担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股权质押贷款担保、知识产权担保等,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第七条对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奖励。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企业年担保日均余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3%的补贴;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3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最高年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对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15%,每家担保机构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选天津“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30%,每家担保机构最高年补贴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对入选天津“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按担保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专项补贴,单笔业务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私募股权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融资

第十条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区内投资中小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区可支配财力部分,自注册年度起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所形成区可支配财力部分,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给予50%补贴。

第十一条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区内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当基金申请股权退出时,基金实际投资损失超过其投资额20%以上,按照基金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补偿股权投资基金80%;补偿科技企业20%。

第十二条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中小企业,自完成股权融资起3年内,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的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并入选天津“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其项目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技术及产品优势、行业类地位突出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经评估、认定后进行跟投,跟投金额为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本轮投资额的10-30%左右。对于同一个高中小企业,跟投资金原则上跟投一次,金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中小科技企业,已签订意向投资协议,且基金股权融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所发生的审计、法律尽职调查等前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助学”借款,在财政监管账户中单独核算。待完成基金股权融资后,从区财政拨付的补助、补贴或奖励资金中抵扣。对于无法完成基金股权融资的,由企业在1年内如数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可从管委会支持的其他企业发展金中抵扣。

第十五条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科技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滨海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且股权挂牌转让后基金仍持有股份的,给予挂牌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区内投资的科技企业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一家给予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上市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对于成功改制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于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融资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融资额10亿元以下3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融资额3亿元以下0.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推荐区内企业成功上市的主办券商,每成功一家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因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的股份制改制企业,形成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

第十九条已通过审核程序并成功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科技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会计、律师、保荐、登记托管等相关前期费用给予50%最高50万元专项补贴。

第五章小额贷款

第二十条对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区可支配财力部分,自注册年度起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后三年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区可支配财力部分,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后三年50%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给予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机构,给予相应风险补偿。年贷款日均余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3%的补贴;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3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最高年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中小企业,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当期基准利率,不包括罚息等非正常支出)给予一定比例三年期的贷款贴息,同一家中小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应收账款额较大的企业通过信用保险机构盘活应收账款,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保单向银行获得贷款融资,给予企业50%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50%的保费补贴,以及按照基准利率给予企业20%-40%的利息补贴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我区科技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章企业债券、研发责任保险、融资租赁

第二十四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等进行融资,根据融资到位规模,对融资过程中第三方提供服务发生的管理费、担保费、咨询费等综合成本可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保险服务。对企业组织研发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给予保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总保费的60%。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2年,可每年投保,也可2年一次性投保。

第二十六条鼓励使用我区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对经试验、示范项目应用成功并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本市使用单位可向管委会申请给予风险补助,补助数额不高于设备价格的10%。

第二十七条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厂房、采购研发生产设备等,对因融资租赁产生的费用给予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信用评级机构当年评级区内中小企业数量超过20家,且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超过1亿元,对评级机构奖励10万元;评级中小企业数量超过50家,且所评中小企业当年融资额超过2亿元,对评级机构奖励20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相关企业和机构在认定备案和申请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管委会将追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享受本办法的资格。

第三十条管委会之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