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降低实体经济
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
为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切实增强企业竞争力,在全面落实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 中共滨海新区区委>、<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6个文件的通知》(滨党发〔2016〕4号),制定新区第一批二十七项政策措施。
一、促进商务经济发展
(一)支持扩大进口。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符合《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中的设备和商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加快东疆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对试验检测、认证及注册服务、营销服务、公共展示、公共信息等外贸公共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业投保进口信保保费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扩大出口。建立企业退税“资金池”政策。设立一定规模的专项撬动资金,在试验区域建立企业退税“资金池”,利用“资金池”资金的双向流动,帮助企业快速退税。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按照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融资利息给予贴息支持。对各类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资金支持,对上一年度出口额小于300万美元的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企业保费给予重点支持。
(三)鼓励会展经济发展。对滨海新区企业参加列入《2016年度境内国际性展会目录》展会的展位费给予资金支持。对参加列入市大活动办计划的展会,并设立天津公共形象展区所涉及的展位费、特装费等给予资金支持。对目标市场为东南亚、非洲等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由市商务委或市商务委与相关单位共同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及境外展会所发生的场租费、布置费等给予资金支持。对引进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市场化品牌展览或论坛活动在本地首次举办的,将给予主办方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在本地举办的市场化品牌展会活动,将根据展会规模给予主办方资金支持,支持新区会展企业举办展会申报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对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当年将对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争取资金支持。
(四)推动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试点申请,认真做好平行进口汽车试点评定工作。落实滨海新区平行进口汽车1亿元专项资金,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试点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同时给予每辆平行进口汽车5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对企业自建或合作建设300平米以上的售后维修网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加快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运用单一窗口模式简化企业通关报检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建设,对认定合格的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中与跨境电子商务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对其提升改造建设的软硬件购置及宽带网络接入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企业与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对其初次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项目中的软硬件购置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查验项目建设,对软硬件购置费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跨境电商保税仓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公民个人身份认证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六)发展境内外航空维修、再制造业务。落实《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航空维修再制造试点业务的实施方案》,为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航空维修、再制造进行项目核准,并帮助企业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
(七)发展文化出口。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给予认证费、翻译费、境外宣传推广以及境外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等给予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出口项目给予贴息支持。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重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以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资金支持。加大对科技型服务外包扶持力度,对科技型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八)促进电子商务(内贸)发展。大力支持大宗商品网络现货交易平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自营平台、电子商务服务类平台、大型电商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对项目建设实施中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及宣传推介(电子商务服务类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不含宣传推介费用)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九)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大力支持大型综合物流产业聚集园区、物流配送体系、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项目建设。对具有较高信息化、科技化、节能环保水平、较强创新性商业模式、在全国或区域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通过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产业发展,对冷链物流现代化技术装备、节能环保冷链车辆设备购置、销售网点建设及运营设备投入、企业标准化建设及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对通过专家论证且验收合格的物流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十)推进社区商业发展。稳步推进菜市场星级评定工作。对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菜市场,分别给菜市场经营方不同额度的资金奖励。支持标准化菜市场新建项目。菜市场建成并运营,达到《天津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导则》标准的,按照菜市场面积给予适当资金支持。支持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菜市场新建项目。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办法》规定,给予菜市场适当资金支持。
(十一)提升旅游发展水平。支持旅游节庆活动举办,对具有一定连续性并对旅游经济有一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旅游节庆活动予以资金扶持。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视频监控系统、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道路标识牌、旅游厕所建设与改造等公共服务基础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旅游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支持新兴旅游产业发展,对邮轮、游艇等新兴旅游产业予以资金支持。支持A级旅游景区创建,对每年成功创建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予以资金支持。
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十二)扶持开办运营。根据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收资本,给予一次性运营扶持补助。其中,实收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十三)补助办公用房。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滨海新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五年内给予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有特殊需求的重点总部企业,提供用地并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代为定制办公、生产用房。
(十四)奖励经营贡献。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对滨海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经认定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视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前两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十五)激励企业成长。鼓励总部企业能级提升,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激励总部企业持续发展,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或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首次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可累进重复享受。
(十六)鼓励上市重组。总部企业在滨海新区增设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每个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滨海新区的总部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十七)助力研发创新。新引进总部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创新,除按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各类税收优惠外,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免费提供创新孵化载体,免费使用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等通用技术服务平台,免费开放国际生物医药研究院、天大工业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免费利用涵盖科技投融资、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转移、项目申报、政策咨询、市场推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三、推进科技小巨人升级发展
(十八)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升级。深入推进“助小微、促创新、促创业”活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高科技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带动功能,为企业提供投资、担保等综合服务。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融资水平。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引导建立一批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
(十九)实施科技小巨人升级发展专项。在研发平台建设(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外资研发中心)、众创空间和新型孵化器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前沿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科技领军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并购股改上市、科技金融等方面制定相应支持政策,形成有效的支持科技小巨人升级发展的政策体系。
(二十)设立专项资金。滨海新区每年投入财政资金15亿元以上。其中,滨海新区政府每年投入6亿元以上,各功能区每年投入9亿元以上。重点在重大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科技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全市实施的重大创新项目及开发杀手锏产品的企业,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机构的企业以及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国家品牌的企业,根据市里的支持情况,滨海新区予以资金匹配支持,其中功能区企事业由功能区予以匹配。
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十一)建立区域倒贷资金池。区本级和开发区、保税区等七个功能区共设一个资金池,金额不低于5亿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滨海新区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二十二)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每半年对新增信贷投放新区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和定额奖励;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及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前3位的功能区和前6位的街镇,给予通报表扬。
(二十三)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由区公安局牵头,区金融服务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滨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实施。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切实维护新区金融安全稳定。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四)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重组滨海新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滨海新区的本地重组方,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二十五)减免企业相关税费。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评估增值,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法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期缴纳。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二十六)加强企业辅导培训。邀请监管机构进行政策解读,借助交易所、中介机构力量,不定期举办培训会和项目对接会,帮助企业正确认识和掌握资本市场有关知识。组织拟上市企业赴交易所观摩挂牌仪式,实地考察优秀上市公司,提高企业上市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上市意识。企业融资对接会、上市考察、上市培训、宣传等一系列活动,以及企业上市过程中产生的中介及评估费用,可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二十七)支持已上市公司做优做强。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企业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在滨海新区投资兴业或投资新区重点发展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根据滨海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转型。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滨海新区上市公司做优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