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为了适应滨海新区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屋征收主体及责任部门
(一)房屋征收主体
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审定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二)房屋征收部门
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审核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监督滨海新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行为。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要流程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成立项目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负责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推动,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2.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拆除。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草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宣传动员。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市国房局网站发布信息,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公示补偿方案并向被征收人进行送达,同时评估机构将评估分户报告一并送达。
(二)现场实施阶段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4.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三)后续工作阶段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拟申请强制被征收人有关材料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
3. 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强制执行。
三、关于棚户区改造实施的前提条件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被征收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征收区域房屋分成若干片区,分别逐户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进行宣传、动员并签署意向书,同意率高于90%,方可实施下步征收工作,若同意率低于90%,则终止此片区征收工作。
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以各个片区为单位,原则上签约率达到100%,此协议生效。
四、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结算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办法
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并按照所选择的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1.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及办法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特殊优惠政策补偿。其中:
(1)平房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①房屋价值补偿费=(评估单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房屋证载面积。
②搬迁补偿费=搬家费+设施迁移费。
③临时安置补偿费。
④搬迁奖励
⑤特殊优惠政策补偿=平房补助+困难救助
(2)楼房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①房屋价值补偿费=(评估单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房屋证载面积。
②搬迁补偿费=搬家费+设施迁移费。
③临时安置补偿费。
④搬迁奖励。
⑤特殊优惠政策补偿=困难救助。
2.产权调换方式结算及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调换对接的产权调换房屋,计算价值后结清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结算,以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费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相抵,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补,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被征收人自行结清的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房屋价值补偿费。其中:
(1)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2)房屋价值补偿费同货币补偿中平房或楼房房屋价值补偿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同时可以得到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和特殊优惠政策补偿。
3.各项补偿费用内涵
(1)房屋价值补偿
包括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①房屋评估价值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单》为准。
②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给予被征收人600元/㎡补偿。被征收人如对装饰、装修标准有异议,须在指定期限内(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向征收实施单位递交书面评估申请,由本次征收已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最终室内装饰、装修评估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2)搬迁补偿费
包括搬家费和设施迁移费。
①搬家费按每份《征收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1000元。
②设施迁移费包括,家庭固话(宽带)移机补偿费、空调移机费补偿费、真空管式太阳能热水器移机费、燃气热水器移机费、磁卡水表、燃气计量表迁移费等,其补偿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市场价格确定。
(3)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居室数,参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市场上房屋租赁价格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自搬迁之日起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搬迁之日起发放至产权调换房屋准许交付使用证下发之日止。
(4)搬迁奖励费
搬迁奖励费的给付标准按照搬迁期限分为三个阶段分别给付(具体阶段期限在各片区征收方案中确定),在征收决定下达后,征收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规定第一阶段内签约率达到100%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搬迁奖励;征收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规定的第二阶段签约率达到100%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征收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率未能达到100%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给予已签约并将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交房时间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单》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办法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也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并按照所选择的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非住宅的房屋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认,停产停业损失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已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调换对接的产权调换房屋,计算价值后结清差价,差价款结算以房屋价值补偿费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相抵,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补,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关于住宅房屋特殊优惠政策补偿
(一)平房补助
1.以公建平房为主的片区,给予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平房户证载面积25%的补助。此部分面积折合成货币金额计算在房屋价值补偿费中。
2.以自建平房为主的片区,考虑到自建平房户的实际情况,每户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中证载的占地面积减去该房屋建筑面积如有剩余面积,则此部分面积按该征收片区平房评估均价的40%给予每户补助。)
(二)困难救助
1.低保困难救助
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该征收房屋所属街道享受相应保障的,每个家庭可以享受一次性困难救助5万元。
2.残疾困难救助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部分家庭,按照残疾等级每个家庭可以享受一次性困难救助5至1万元,其中:一级残疾给予5万元;二级残疾给予4万元;三级残疾给予3万元;四级残疾给予2万元;五级残疾给予1万元。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或个人共同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只能享受一种特殊困难救助,两者不能兼得。
3.被征收人在本住房有常住户口,它处无住房,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征收前)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的可以特殊申请困难救助。
(1)救助标准
①调换标准
对享受困难救助的被征收人,安排指定的定向安置房。具体调换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原居住证载面积15㎡(含15㎡)以下一居室房屋的可以调换约55㎡一居室房屋;居住15㎡(不含15㎡)至30㎡(含30㎡)两居室房屋的可调换约65㎡及以下两居室房屋;居住30㎡(不含30㎡)至50㎡(含50㎡)两居室房屋的可调换约75㎡及以下两居室房屋;居住50㎡(不含50㎡)至60㎡(含60㎡)两居室房屋的可调换约85㎡及以下两居室房屋;居住60㎡以上房屋可以调换约90㎡以下的房屋(可根据房源情况适当调整)。
②救助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经个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后,可对定向安置房房款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差额部分,根据被征收人符合救助标准相应的级别享受困难救助。
定向安置房房款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差额=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一级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征收前)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的。
本户救助额=(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60%。
二级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征收前)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的。
本户救助额=(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50%。
(2)救助方式
享受困难救助的被征收人可任选下列三种救助方式之一:
方式一:按上述标准领取相应的困难救助补偿款选择货币补偿。
方式二:按上述标准补交定向安置房所差金额后,选择产权调换。
方式三:享受困难救助后仍无力购买定向安置房的,申请共有产权方式选择产权调换。
六、关于共有产权住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享受特殊困难救助政策后,如仍无力购买定向安置房的,可以根据其所交房屋金额(房屋价值补偿+困难救助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确定共有产权的份额,与另一方共有产权人(此方可由安置房开发企业、区住保中心或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担任)签订共有产权协议,包含下列内容:
(一)签订共有产权协议的被征收人每月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支付另一方共有产权人所持份额租金。
(二)被征收人可适时向共有产权人另一方申请回购剩余产权,自交付房屋之日起5年内回购剩余产权的按原价格结算,自交付房屋之日起5年后回购剩余产权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此间产生的各种产权交易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
被征收人也可随时向共有产权人另一方申请出售自有产权,出售时按原价格结算,另一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此间产生的各种产权交易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气、煤气及物业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征收人支付,并负责房屋及所有设施的维修。
被征收人在共有产权期间按共有产权协议约定不得将房屋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有任何的抵押行为。
(四)被征收人在与共有产权人另一方签订共有产权协议时需缴纳50000元的保证金。此部分保证金在被征收人与共有产权人另一方解除共有关系时,若无拖欠租金等现象足额返还给被征收人,若有拖欠租金等现象则拖欠部分在保证金中扣除返还剩余部分,若保证金不足支付所欠租金则被征收人需补交剩余租金后与共有产权另一方解除共有产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