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政策纵览
Policy Overview
返回列表
【地方】(201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4-07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1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工作
  (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突出减排重点领域。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和污水管网纠错查漏,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值,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达到85%以上,中心城区、郊区(市)县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和70%以上。大力推进再生水回用,到2015年,全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力争达到25%,中心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并取消烟气旁路,脱硫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增容改造。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对经论证不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项目,必须同步建成配套脱硝设施。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未达标的,应实施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小造纸、小水泥、小钢铁等的淘汰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预警调控,层层分解落实减排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污染减排,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市、区(市)县政府要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
  (二)全面加强污染防治。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严格实施排污申报,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继续实施重点污染企业挂牌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示范推广体系,筛选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地区。坚持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以造纸、印染纺织、食品酿造、医药、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制定行业“十二五”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非重点企业自愿审核,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以“双超双有”企业和涉重金属企业为主,依法发布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录,定期开展审核。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和后督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尽量就近、就地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水污染物处置与管控体系,在水污染严重或水环境容量小的区域,着力提高废水排放量1万吨/日以上的园区及直排水体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根据总量减排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排放标准。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除“上大压小”、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以电力、冶金、建材、燃煤锅炉为重点,加强除尘设施建设,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
  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入实施清洁空气行动,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以PM2.5(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治理为重点,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堆场料场扬尘、道路扬尘和工业烟粉尘排放。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石化、溶剂、涂料使用类行业和精细化工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研究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总量调控和结构优化政策,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交通系统。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气检测维修制度,改善车用燃油品质,加快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开展超标车辆整治,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淘汰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进一步加强汽油储运过程中的油气回收治理。加快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印染助剂、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的小化工企业。加强燃料油、有机溶剂输配和储存过程中的油气回收和挥发控制。严格禁止在城市市区及近郊建设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深化城市烟尘、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治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废气污染整治。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烟花爆竹实行限时、限区域燃放。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85%以上,郊区(市)县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均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按现行标准评价)。
  加强重点小流域和湖库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从严核定水域环境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以府河、江安河、毗河及南河等整治为重点,分区分段控制,对生活、工业、畜禽养殖、农业及城镇面源产生的污染进行全面控制。大力开展流域上游大、中、小型水库的综合整治,提高流域源头的水环境质量。实施西江河、石板河、绣川河河道整治,提高驿马河、芦溪河、董家河、陡沟河、蒲江河等河道综合治理水平,进行马鞍山排洪河、十陵河等16条中小河道治理,基本消除劣五类水体。推进流域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强化水质监测和风险防控。到2015年,府河、江安河等重污染小流域超标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值较2010年降低20%。
  加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修订《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建立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以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为控制重点,着力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制定城区交通噪声扰民路段的隔声屏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重点路段隔声屏建设。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推进实施主城区道路“白加黑”工程。强化噪声源头控制,在住宅区和其他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机动车维修、物流等企业,严格文化娱乐场所审批管理,新建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要征求所在地市民的意见,新建大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听证。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加强建筑施工全过程噪声控制。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噪声扰民投诉较多的卡厅、迪吧等娱乐场所噪声和商业活动噪声。2015年,城区环境噪声总体控制在55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总体控制在70分贝以内。
  (三)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的“以创促治”、推进农村污染减排的“以减促治”、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的“以考促治”为抓手,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集中治理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集镇和村庄。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鼓励城市周边村镇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置”的模式,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机制。推进生态家园建设。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实施养殖场沼气工程、污水治理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固体废物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均配套完善并正常运行;引导养殖散户向养殖小区集中,推进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转变,鼓励集约化养殖和生态养殖,积极推广种养结合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规划,控制畜禽养殖总量;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生产技术,取消网箱养鱼,禁止施肥养鱼。到2015年,全市养殖业污染治理率达到90%,畜禽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加强面源污染防治。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加强重点区域尤其是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和“菜篮子”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风险评估。抓好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研究和试点示范,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合理使用农膜,开展农膜及农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
  (四)切实加强生态保护。
  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按照《成都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8—2015)》和《成都市生态市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生态区(市)县建设,深入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小区和生态家园等生态细胞工程创建,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到2015年,12个郊区(市)县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标准,成都市力争实现国家级生态市建设目标。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以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水体自净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保育和恢复。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龙门山生态植被修复、龙泉山生态植被恢复、绿地系统建设等项目。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特有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实施环城生态区生态湖泊水系建设、湔江国家湿地公园一期、羊马湿地、青龙湖湿地公园等工程。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完善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监管。加强地震灾区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
  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布局,现有自然保护区与市域外大熊猫保护区接通,加强大熊猫栖息地恢复及走廊带建设,建成天台山、朝阳湖、石象湖、长滩湖、龙泉湖、白鹤湖等自然保护小区。加快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完成成都大熊猫野放研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彭州市中坝、都江堰市龙池、大邑县斜源、崇州市芍药沟等15个野生保护站设备设施配套工程,启动龙溪—虹口、白水河自然保护区三期和鞍子河、黑水河自然保护区二期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别达到相应的规范化建设标准。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推动建立珍稀濒危及四川省特有野生动植物保护小区,有效保护栖息地,对濒危国家级重点保护动植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加大生物引进后期的监管和入侵有害生物的治理,确保生物安全。到2015年,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典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加快城市绿地系统建设。重点建设龙泉花果山、柏合镇、烟霞湖、长滩湖森林公园,全面实施三环路51公里、绕城高速公路85公里生态廊道建设,实施锦江、江安河等河道绿化带建设,加快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到2015年,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5平方米;郊区(市)县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 
 (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凡依法应当开展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凡已经通过环评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评,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并纳入年度减排计划。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体系,风险不可控的项目、风险应急体系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从严审批;无环境容量和超总量指标的地区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一律从严审批;对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污水垃圾等环保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评管理及“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违法严重的地区,其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
  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突出设计、建设、工艺调试、试生产等重点环节环境管理,禁止无排污许可、无总量指标、无在线监控的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研究建立严格、高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环境风险高、污染较重、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考核,强化环境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充分发挥我市环保产业特色优势,加强整合提升,着力推进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提升环保产业的规模,使之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市场需求。以环保装备和产品生产、环保工程、环保服务业、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引领作用强的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切实增强环保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环境设施的社会化建设运营,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环境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加强对环保产业市场的监管,推动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产品,培育一批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金堂县建成国家级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成华龙潭工业集中区建成中国西部节能环保产业总部经济发展区。要培育一批有综合研发、制造、建设和运营能力的环保骨干企业,打造一批高效、节能、环保的名牌产品,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技术实力雄厚、辐射带动力强的产业集群。
  二、深化环境风险防控管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控管理。
  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市、县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完善环境应急决策指挥网络,配备指挥装备、应急车辆、取证和防护等设备,加强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强化环境应急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流域、区域环境应急演练。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建设流动环境应急预警监测系统。加强成都经济区环境应急区域合作,建立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开展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评估,排查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风险,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信息数据库和应急专家库。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机制,落实企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完善环保与交通、公安、安监、经济、水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抓好环境信访投诉受理工作。加强“12369”环保举报热线平台建设,将环境信访案件作为各级政府领导下访案件的重点,加大各类环境信访特别是污染纠纷和重点环境问题的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八)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认真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调整优化涉重金属企业布局,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在人口聚居区和饮水、食品安全保障区坚决禁止新上涉重金属项目。积极淘汰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新都区、崇州市、彭州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降低15%,其它地区不得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环境监管。以金属表面处理、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加强风险排查,加大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防控力度,实施行业同类整合和园区化集中管理,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对涉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金属违法排污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造成污染的涉重金属企业处罚力度,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2012年底前完成重金属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验收及联网工作,强化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
  (九)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建立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规模,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开展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落实重点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对涉及重大危险化学品项目的产业布局实施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对生产、使用化学品的重点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化工园区审批,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现有园区外的化工企业应逐步搬迁入园。加快废弃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建设和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研究。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削减、控制和无害化处置现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十二五”期间全市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10%。
  (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严格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严惩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行为,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矿物油提炼和废铅酸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对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开展风险评估,鼓励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优先发展循环利用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加大落后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设施淘汰力度,加强经营许可和动态管理。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全面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推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和监督管理机制,到2015年,全市废旧电子电器、报废汽车规范化处置率达到90%。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建成四川省成都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提高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到2015年,全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十一)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管理和放射源编码身份管理制度,加强辐射源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强化伽玛辐照、野外探伤和放射源库等安全隐患较大的涉源单位的监管,推进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进口)、销售、运输、使用、贮存、废弃与处置全过程监管。
  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开展重点区域电磁环境背景调查、重点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对电磁辐射水平超标的设施实施搬迁或综合治理,清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城区500千伏高压线建设,优化电磁场空间分布,确保城乡电磁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限值内。建立辐射监测、预警和辐射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辐射环境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能力建设。加强核与辐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构建核与辐射应急管理系统,开展核与辐射防护技术研究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和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建设,建设全市辐射环境监测网。建立放射源动态监控体系。到2015年,全市环境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范围内,废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实现集中安全收贮。
  (十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调整优化和科学划定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实施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彻底治理不达标水源地和存在环境风险的水源地,坚决取缔和搬迁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水源供水和保护工程,加快中心城区备用水源地和市自来水七厂建设,完成中心城区应急水源地建设和市自来水二、五厂取水口上移工程,建设天府新区备用水水源地,完善城乡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推进水功能区、水库、水利工程渠系水资源保护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探索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到2015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健全饮用水水源监控和评估机制。实现柏条河、徐堰河控制断面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在水源保护区重要位置实行视频监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年度评估。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处理机制,形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自来水厂应急处理保障体系,在紫坪铺水库、市自来水二、五、六、七厂和青白江自来水厂附近设置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站,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努力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十三)着力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将监测业务用房建设和技术人员配备作为监测能力建设的重点,到2015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区(市)县环境监测站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污染物监测网络、应急监测网络、重金属监测网络和“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建设,逐步扩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农村地区的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项目和点位。认真执行国家新修订的环境质量标准,落实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2012年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十四)着力提升环境监察能力。
  强化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着力推进基层环境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完善执法装备和应急设备,建设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到2015年,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能力建设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区(市)县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环境安全监察,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农村及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深化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开展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后督察,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环保举报制度,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控设施由环保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十五)着力提升环境信息统计能力。
  推进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环保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控制、总量减排、生态保护、环评审批、应急指挥等核心领域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环保”体系。建设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平台,推动市、县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全市联网。推进环保电子政务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提高环保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
  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加快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基础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使环境统计逐步成为节能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
  (十六)着力提升环境科技支撑能力。
  强化环境科研和成果转化。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饮用水安全、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大气联防联控、PM2.5源解析和控制、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大力开展基础调查、技术研发和试点示范。积极推动环境技术管理、技术创新、技术评价与推广应用三大体系建设,进一步开展环境技术、产品设备和工艺评价与示范推广。  

四、加大环保工作保障力度
  (十七)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明确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人员,加强基层环境保护工作力量。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制定出台一批加强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加强环保队伍执法管理,统一环境执法标识,完善环境执法程序,规范环保行政执法行为。
  (十八)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2013年、2015年分别对区(市)县执行环保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考核。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增加环境保护考核绩效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把环境保护目标及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不认真执行环保政策法规、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十九)加大环保资金投入。
  加大政府环保投入,优先保证污染防治、环保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级征收的排污费重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二十)实施环境经济政策。
  完善脱硫电价,试行脱硝电价,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给予优先上网等支持。全面落实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污水、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适当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给予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排污费征收管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推行绿色信贷,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实施流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的生态补偿。落实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逐步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
  (二十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与合作。
  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行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环境意识,推动环境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到2015年,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环保公众参与机制,搭建环保公众参与平台,鼓励和引导公众及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开展环保活动。落实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环境诚信制度和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文艺工作者的作用,大力弘扬环境文化,监督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制定全市“十二五”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启动建设成都环境保护科普基地和环保主题公园。加强环保对外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环保国际公约。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