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支持重点和内容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双进工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家政人员培训、标准化菜市场)、“(地市级以上城市)早餐示范工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标准化社区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屠宰监督技术支持系统、定点企业联通监管系统、肉制品质量可追溯系统、大型企业冷链建设)、二手车市场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等。
二、申报程序
根据中央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确定的项目数量、资金额度,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发当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论证,向当地财政、商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组织评审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项报财政部、商务部。申报项目时需提报: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实施企业具体情况;4、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包括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投入使用及经营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资金审核及拨付
(一)申报项目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下达资金后,按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
(二)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掌握,并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四、监督管理
财政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项目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