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2日
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
配套改革试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我省制定的《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财农〔2013〕197号)要求,为做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和优势区域为平台,以实现涉农资金“投入科学、安排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为目标,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进行整合,重点解决制约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保障“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各项任务顺利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主体。
1.整合责任主体。省政府是涉农资金整合的责任主体,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资金进行整合,重点用于省政府确定的“两大平原”改革试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全省现代农业发展。
2.实施责任主体。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是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的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资金支持方向,在“两大平原”总体实施方案框架内,结合各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对跨流域、跨市、县的重点建设任务和省重点工作延续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作为实施责任主体或分解落实到有关市、县组织实施。
(二)分类整合。对国家明确的77项纳入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按照农业生产发展类、农村社会发展类、扶贫开发类三大类分别进行整合。
(三)突出重点。
1.省政府依据《总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确定涉农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和重点方向。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方向,由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备案。
2.国家各有关部门重大工作延续项目继续支持,不调整使用方向。
(四)完善机制。对于国家明确的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涉农资金,重新制定整合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封闭运行。
三、实施范围
(一)区域范围。“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资金整合在全省所有市、县实施,农垦系统暂不纳入整合范围。
(二)资金范围。对中央、省、市、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类57项资金、农村社会发展类18项资金、扶贫开发类2项资金(详见附件)分别在三大类内部进行整合。
四、整合方式
(一)农业生产发展类资金,由省农委、水利厅、扶贫办按照提高农业核心生产能力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农业生产发展类重点项目和资金需求,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和资金进行平衡对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依据《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县组织实施。
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使用方向和区域的资金,由市、县按照《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和资金规模,落实到具体项目,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二)农村社会发展类和扶贫开发类资金,由省发改委、扶贫办依据《总体实施方案》和省直有关部门提报的任务需求,汇总提出年度社会事业、扶贫开发重点支持项目和重点使用方向,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和资金进行平衡对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由各市、县组织实施。
(三)每年省政府结合国家工作部署,确定的国家各有关部门重大工作延续项目资金,继续按照既定方向、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省级层面涉农资金整合协调机制,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等部门参加,定期组织召开涉农资金整合协调会议,通报资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对在资金整合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保障资金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任务。省直有关部门依据《总体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推进落实、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整合后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涉农资金使用日常监管,确保整合后的涉农资金封闭运行,规范使用。
(三)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整合分配绩效考核机制和通报制度。按照“指标科学、操作简便、结果公正”原则,科学合理制定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整合分配各市、县的涉农资金指标挂钩。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和考评,严格奖惩措施,及时总结推广涉农资金整合的典型经验,确保涉农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