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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4)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补偿办法(试行)
时间:2017-04-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4号)和《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34个国家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县(市)(名单附后)。

第三条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补偿应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部门责任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分配资金,依法接受地方人大以及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注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采取绩效考核等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收支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医疗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综合考核、安排预算、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县级医院的财务监管,监督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第六条县级物价部门要按规定细化并严格执行省里制定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确保在不增加百姓负担的前提下按规定补偿县级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

第七条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按照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支付,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百姓及时、足额报销,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第八条县级公立医院要严格遵守《医院财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资金流向监控。同时,严格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加强医务人员医德行风培训,在减轻百姓就医负担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将患者尽可能多的留在基层。

第三章核定收支范围

第九条县级公立医院收支内容主要包括: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收支。

第十条县级公立医院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具体应按照挂号、床位、诊查、检查、化验、治疗、手术、护理、药品、卫生材料等医疗服务量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核定。具体按照《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黑价联〔2014〕57号)执行。

(二)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指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即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核定补助。

(三)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租赁、食堂、投资、财产物资盘盈、捐赠等收入核定。

第十一条县级公立医院经常性支出,包括医疗服务支出、人员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服务支出。包括开展医疗服务中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包括政府回购的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无形资产摊销、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可参照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数量(按门诊、出院人次、服务项目等)、质量和核算成本(剔除人力成本)等核定。

(二)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含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在职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员和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经费总额。

(三)其他支出。包括办公、水电、邮电、取暖、物业管理、差旅、会议、培训及管理费用等支出。可根据医疗辅助、行政后勤等服务量、工作量和成本等因素核定。

第十二条专项收支。包括财政等政府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与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的补助,以及医院在政府专项补助外所取得的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资金。根据实际拨入的资金和预算,专款专用,专项核定。

第四章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第十三条县级公立医院的年度经常性收支和专项收支计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院编制,经卫生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编制预算前集中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政府认定。县级财政部门要对县级公立医院经常性收支和专项收支计划分单位、分项目、逐年核定。

第十四条经常性收支的补助依据财政补助政策编制。县级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经常性收支核定后如有收不抵支部分且医院无法消化的,由同级财政建立财政介入机制,审核后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专项收支的补助根据县级政府确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技术培训计划以及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编制。

第十六条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项目,由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对中医院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七条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应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与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履行审批程序,坚持节约与适用原则,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县级政府回购。

第十八条重点学科发展应合理规划、突出专业特色,县级公立医院承担政府指派的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任务,县级政府应按服务成本给予经费保障。

第五章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渠道

第十九条取消药品加成后,原则上以取消药品加成前三年的药品成本平均值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15%确定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合理收入,并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和医院内部挖潜三个途径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按不超过80%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予以补偿。价格调整后的收费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由增加政府投入补助15%(省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5%)。

省级财政补助=县级公立医院2011年至2013年药品费平均值×15%×10%

2014年县级财政补助=县级公立医院2011年至2013年药品费平均值×15%×5%

2015年及以后年度县级财政补助=县级公立医院上年度药品费平均值×15%-省级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除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外,县级公立医院要通过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消化5%左右。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补助资金进行核查,对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等行为,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黑龙江省34个国家县级公立医院

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名单

勃利县、延寿县、方正县、通河县、依兰县、宾县、东宁县、绥芬河市、穆棱市、同江市、抚远县、桦南县、逊克县、嫩江县、北安市、萝北县、漠河县、呼玛县、塔河县、饶河县、集贤县、友谊县、泰来县、龙江县、铁力市、嘉荫县、海伦市、青冈县、兰西县、望奎县、庆安县、肇源县、林甸县、鸡东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