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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7)浦东新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时间:2017-04-07

 

浦东新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改革指导意见

浦东新区各镇人民政府:

为推进浦东新区新农村建设,深化村级体制改革,降低村级集体组织管理成本,健全村级集体民主管理机制,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浦东新区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浦东新区村级集体及资产的实际情况,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村资分离改革措施

1、基本含义:按照村社区公共管理、服务与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分离的要求,形成村党(总)支部统一领导、村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村级组织构架。

2、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责定位上分开,村民委员会不再承担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责;在管理组织上分设,通过选举产生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村集体资产的出资人管理村集体资产,村民委员会不再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在管理费用上分开,村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费用由财政与村集体共同承担,其费用预算的核定与使用纳入镇统一管理范围。

3、基本要求:通过村委会职责调整、组织规范、费用保障等举措,为村委会全力做好村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村资分离,使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成员在集体资产、集体公共福利等经济利益上脱钩,为村域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及农村社区体制城乡转换奠定基础;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调整、机构单立、费用减负等举措,为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成员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二、健全集体经济民主管理机制

1、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集体资产重要投资项目、年度资产经营计划及考核奖惩方案、村集体资产经营负责人任免、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支配收入预决算、涉及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公益福利、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的内部管理制度、村集体组织及资产的重要变动等重大事项应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2、规范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建设。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对村集体经济的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按成员代表会议要求,履行村级集体资产出资人的日常决策和监管职责;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般由村党(总)支部、村委会、村集体资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和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组成;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应由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3、全面建立集体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中熟悉财务、认真负责、群众信赖的人员组成,按党(总)支部审查推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办法产生;村集体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主要负责村集体经济收益预决算方案和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的审核与监管。

三、强化集体资产经营激励约束

1、创新集体资产经营及业绩考核。主要考核村集体资产增值率、负债率、担保率、资产收益率、收益到位率和费用率等六个指标。

2、改进集体资产经营的绩效挂钩。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水平与利益的差别挂钩系数结合起来;将主要经营者利益的确定与经营业绩的审计结合起来。

3、改革主要负责人的报酬分配制度。村集体资产经营者报酬由岗位基本报酬与绩效奖励组成,绩效奖励按经营业绩考核确定。

四、规范集体资产收益管理

1、明确村集体的公共负担。按镇统一核定的村社区公共管理费用,由村集体经济收益中的政策性收入承担;政策性收入低于镇核定的村社区公共管理费用的,由镇定额补差;村公共服务费用除一般政策补贴外,按村集体成员占村域总人口比例分担。

2、规范控制集体资产经营费用。集体资产经营中发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业务费用按照“明显下降”的要求,由镇分类设定费用控制标准;超过费用控制标准的村集体资产经营单位,应确定落实费用压缩计划,在三年内通过增收节支达到控制标准;村集体资产经营单位通过自身努力无法达到费用控制要求的,可通过“村资镇管”方式实施委托经营。

3、落实村集体资产“共有民享”。除按规定用于村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及集体资产经营的费用外,其余村集体收益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办法分享;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积累,用于村集体经济的再发展;对农村税费改革、村社区公共财政进入、镇保推进等减负所形成的可用资金,除按比例用于发展和留有必要余地外,应用于提高村集体成员的福利水平。

五、探索“村资联管”方式

“村资联管”是指对村域管理体制实施联村管理的地方,在不改变原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通过托管协议将集体资产经营委托给联村集体资产经营机构统一经营的资产经营方式。

1、原村集体经济实行“三个不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作改变,原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关系不作改变,原集体成员与集体资产的关系不作改变。

2、原村集体资产进行“清产确权”。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及集体成员进行全面清理;委托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对原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对村集体资产的“清产确权”结果进行公示确认,完成后将确认结果报区、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3、原村集体资产实施“统一经营”。承担统一经营联村集体资产的机构的建立或确定,由联村党(总)支部会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原村集体资产的托管经营协议方案由联村集体资产经营机构与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方案经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策,通过后组织实施。

4、原村集体资产采取“分村核算”。联村集体资产经营机构按有关村集体资产托管协议及清单,单独设立集体资产报表;原村集体资产按托管协议形成的收益,除托管协议确定的托管费用外,全部转入原村集体资产收益帐户,归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所有;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及预算使用的村集体资产收益,经集体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确定后进行分村核算;联村集体资产经营机构组织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所形成的新增资产,除镇及上级政策扶持形成的权益外,按项目投资关系确定产权归属,分村记入集体资产的帐户。

六、探索村资镇管方式

1、明确“村资镇管”的适应范围。村资镇管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级集体资产委托镇专业公司经营,按托管协议获取托管资产收益、支付约定托管费用的资产经营方式。下列四类村集体可实施“村资镇管”:一是村集体资产规模小,管理费用比重高;二是村集体临近撤制处置;三是村集体规划受控严、发展潜力小;四是村集体管理较差,群众意见较大。

2、合理确定村资镇管协议。以村集体资产现有收益为基础,参照同类资产的平均收益水平和近年平均增幅,合理确定村集体托管资产的收益水平及增长目标;镇集体资产经营专业公司托管费用参照市场通行标准收取,按“多予、少取”的要求,村资托管费用可由村集体与镇财政共同承担;对村资镇管确定的资产收益,受托公司及镇集体经济组织应予保证,对村集体所得收益数额内符合规定的用款要求应予满足。

3、依法履行村资镇管程序。对符合村资镇管条件的,由镇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村资镇管建议及政策支持意见;镇有关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资产托管协议;召开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座谈会,通报村资镇管的办法和政策、初拟协议内容、村资镇管后村集体实际得益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村资镇管方案成熟后,召开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镇政府同意后实施。

七、探索村集体股份改造

1、严格村集体股份改造条件。实施股份改造的村集体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规模较大的有证经营性不动产,村集体可支配收入200万元以上;二是现有村级集体班子较强、群众比较信任;三是对股份合作改革方案有三分之二村民代表支持。

2、明确村级集体股份改造要求。主要有:一是明晰村集体资产产权,基本解决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缺位、权能结构错位、民主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二是探索集体经济增长的有效实现形式,改变村集体经济经营活力不足、管理成本较高、经营效益低下的局面,促进经济发展;三是通过明晰产权和按股分配,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四是缓解农村干群矛盾,巩固和提高党的执政基础和能力。

3、实施“五位一体”股份配套改造。一是规范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二是搭建村集体量化股权流转平台;三是健全村股份集体法人治理机制;四是强化村股份集体资产经营监管;五是为村股份集体提供必要政策扶持。

八、探索村队自愿撤制处置

1、明确村队自愿撤制的条件“自愿撤制”是指由村队集体决议申请、镇政府审核上报、经新区政府批准实施的村队撤制资产处置。村队自愿撤制处置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指目前仅剩1-2个队的村;二是临近征地撤制的村;三是村集体绝大多数成员要求处置;四是所在镇对现有村集体资产具有托盘能力。

2、享受征地及安置待遇。对纳入村队自愿撤制的生产队,按“征转分离”方案实施,即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实施土地承包权全部交镇、土地所有权全部国有,农民及集体全面享受征地及安置待遇;协议处置队级集体资产、土地未征为国有的,在办理队级集体资产产权和集体土地补偿权转让手续后,也一并享受征地安置待遇。

3、分类开展队自愿撤制处置。按队集体决议要求申请撤队处置的,经村、镇讨论通过,报新区政府批准实施生产队撤制;个别不愿撤制的生产队实施“留队托管”,即由所在镇实施锁定生产队集体资产、托管生产队事务;代管单位由各镇确定,代管发生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费用由镇财政负担,发生的资产代管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4、规范村自愿撤制处置程序。在生产队完成撤制处置或落实留队托管后,镇向有关村提出村自愿撤制的建议方案及政策意见,由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策;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同意村自愿撤制的,由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向镇政府提出村自愿撤制申请;镇政府同意村撤制申请的,向新区政府正式提出村自愿撤制的请示。

九、加强村集体资产改革组织领导

1、明确责任主体。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是各镇党委和政府,各镇的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亲自挂帅。为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落到实处,各镇要制定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浦东新区新农村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及农委备案。

2、依法组织实施。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上海市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要制订工作预案;正式实施前必须向村干部和村民做好方案介绍、政策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

3、体现以人为本。实施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适当照顾好村干部的切身利益,妥善处理好村干部的分流问题;在安排好村主要领导工作的同时,对分流的其他干部,镇村要通过预留岗位、推荐就业、按工作年限买断等方式,解决后顾之忧,维护好村干部的合法权益。

  

  

  

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