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精神,为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完善浦东金融产业链,加快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给予金融人才扶持政策。
二、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产业政策扶持。鼓励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长期发展;按照“功能优先、能级优先”的原则,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提供优质办公空间;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协助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决工商登记、税务征管、机构选址、楼宇建设、场所装修、燃气供应等问题。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