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局、崇明县建委、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县建设局:
由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超面积建设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告》[沪土发(1994)111号文]已于8月22日向社会公告,刊登在8月22日的解放日报、文汇报上。现将《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协调配合,加强管理,共同把关,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超面积建设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告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已逾五百幅,一批建设项目陆续开工,有的已经开始房屋预售、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但近来发现少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合同规定,又未经出让方同意,擅自超面积建设。为了加强土地、规划和房产管理,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严格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特通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容积率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提高容积率。如有上述情况,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二、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人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地块上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必须在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向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书面申报,在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目前土地市场价全额补缴超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其房屋不得预售、销售,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房屋已销售而未办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将按日收取应补缴土地出让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四、对未如实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筑面积及未按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建筑面积的,将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