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经信委(航运办)、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促进航运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浦东新区促进航运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浦东新区现代航运产业发展,加速高端航运要素向浦东新区集聚,强化浦东新区的核心功能区作用,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类“新引进”的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注册且税管地在浦东新区的航运企业和机构。“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0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注册、税管地在浦东新区且存续至今的航运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注册资本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其中:
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航运金融和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享受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以及航运人才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和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增资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认定,比照新引进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对航运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经认定,可享受市级和浦东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和航运制造与维修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对浦东新区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及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适当加大补贴力度。
第十条对浦东新区现有和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开展新区鼓励发展水水中转集拼、离岸贸易、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型业务的,按其新型业务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给予重点补贴。
第十一条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及高成长性航运企业,按其对新区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经认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对浦东新区现有和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及高成长性航运企业,符合新区相关财政贴息规定的,经认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鼓励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航运企业或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与浦东新区航运发展软环境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鼓励各类企业和机构在浦东新区举办高层次的航运培训、研讨、会展等活动和项目;支持提升航运服务功能的平台项目建设;对上述课题研究、会务活动和平台项目,经申请认定,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为改善“三港三区”和临港新城主城区的商业配套环境,对新引进的知名品牌餐饮、大型健身场所和超市等,经认定,可比照《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浦东新区商务委制定的关于完善陆家嘴金融城商业配套的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09】422号)第八条(对张江银行卡产业园的商业配套的扶持)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浦东新区经信委(航运办)
浦东新区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