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近期重点推进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分工》(沪金融推进办〔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和航运业的紧密结合,加速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聚集和发展,发挥融资租赁支持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人才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其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享受浦东新区金融人才扶持政策。
二、鼓励开展航运金融业务,创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设立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为航运企业发展创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三、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产业联动发展。发挥融资租赁企业促进设备销售功能,促进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推动新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融资。鼓励新区各级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中运用各类融资租赁模式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降低财政资金一次性投入比例;鼓励区属企业运用经营性租赁模式,改善财务比率,提高融资能力。
五、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在政策咨询、工商登记、税务征管等方面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在机构选址、楼宇建设、场所装修、水电供应、人员出入境、结汇等方面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帮助;优化发展环境,搭建资金和项目对接平台,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经营便利。
六、本意见自2010年8月9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