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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1)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时间:2017-04-07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推动浦东新区商贸、旅游业的创新与发展,进一步完善现代商品流通市场体系,拓展创新内涵,提升发展能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2011年1月1日以后经认定、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并存续至今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聚焦高能级贸易企业,对新引进的营运中心等总部型贸易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新认定的营运中心等总部型贸易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条支持新型国际贸易业务发展,对现有和新引进的贸易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新型业务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六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推动公共贸易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大宗商品及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进出口贸易专业平台企业,按平台建设费用和年维护、运行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推动新型商务模式和新业态发展,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促进国际知名品牌集聚,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九条促进专业要素市场繁荣,对新区专业要素市场内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或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四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支持商业圈业态集聚,对新规划的中心商业圈、特色商业圈、城市综合体内新引进符合新区商业规划与业态导向的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被国家或上海市认定为特色或示范商业区的,经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完善产业园区商业配套,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内:

(一)对新引进、填补区域空白的大型知名餐饮、体育健身企业,经批准给予一次性的装修补贴;

(二)对新引进、填补区域空白的餐饮、休闲娱乐、便利服务、体育健身等企业,经批准,在三年内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三)对新引进、注册并实际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四)对投资建设大型商业设施的企业,在商业设施整体开业时,根据商业体量的大小,经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对经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配套必备业态齐全楼宇,经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降低国际贸易风险、拓宽融资渠道,对新区企业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及购买资信调查报告,按实际缴纳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享受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对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对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重点境内展会,按实际发生的特装费用及参展费用予以一定资助。

第十五条提升旅游产业能级,对新评定为上海市级旅游品牌企业的,按照市旅游产业资金补贴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对新认定3A级以上旅游景点及旅行社、新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十六条促进大型旅游企业引进,对新引进的符合旅游产业规划、投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型旅游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七条培育并扶持重大商业旅游活动、创新旅游产品,对于重大商业旅游活动及创新旅游产品的组织方,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八条鼓励现有企业持续经营、扩大规模。在其享受原有财政扶持期满后,经复核,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继续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九条鼓励重点楼宇业主整合资源,对楼宇业主吸引企业入驻、促进企业落户、保持已入驻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等提供的服务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浦东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