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深化“区镇联动”总体方案和《中共浦东新区区委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陆家嘴等四个功能区域党工委、管委会的通知》(浦委发[2004]118号)精神,按照“突出功能开发,突出统筹协调,突出资源整合,突出联动发展”的原则和职能平移的要求,在整合开发区管理机构、原农工委(农发局)和城工委等方面审批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确定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
一、计划与投资管理
委托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社会资金和管委会自有财力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
委托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在各自功能区域的集镇及工业小区(工业点)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社会资金和管委会自有财力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
原委托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管委会、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行使的计划管理职能不变。
二、规划管理
委托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在区域内根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行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的审批职能。
委托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在各自功能区域的集镇及工业小区(工业点)范围内,行使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职能。
委托陆家嘴、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发展规划。
原授权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委托张江园区办、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管委会、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行使的规划管理职能不变。
三、经贸管理
委托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在本区域内行使招商引资、工业、安全监察等管理职能,行使商业、旅游分级管理职能。
委托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区域内集镇及镇工业小区(工业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原委托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管委会行使的经贸管理职能不变。
四、建设管理
委托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在本区域内行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报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业项目的国有土地出让及租赁审核、土地分类统计的职能,委托行使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初审、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初审、物业管理等职能。辖区内的梅园、潍坊、塘桥3个房产办事处一并下放到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
委托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在各自功能区域的镇工业小区(工业点)范围内,行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核、工业项目的国有土地出让及租赁审核、土地分类统计的职能。
原委托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管委会行使的职能不变。
五、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
委托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在本区域内行使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核,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及试生产(或试运转)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卫生设施配套的审批;树木绿地变动的审批;掘路、临时占用道路、桥梁、桥孔许可审批和道路设施养护管理等职能。陆家嘴城管办下放到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
委托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在各自功能区域的镇工业小区(工业点)范围内,行使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核,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及试生产(或试运转)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卫生设施配套的审批;树木绿地变动的审批等职能。
原委托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管委会行使的管理与审批职能不变。
六、财政管理
功能区域管委会财力目前暂由原开发区所得部分、原农发局财力中的相应部分和新区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财政体制另行研究。
未纳入各功能区域的地区的审批管理职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