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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6)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7-04-07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沪府发[2000]54号文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浦东软件园和软件出口基地建设,同时集中建设以张江高科技园区为核心,沿申江路两侧规划布局的浦东集成电路产业基地,重点推进以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外高桥保税区为轴线的集成电路产业带,并带动周边镇产业联动发展,进一步形成浦东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及产业体系。
第二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合资和独资的包括芯片设计、芯片制造、光掩膜制造、测试、封装及相关项目和配套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鼓励各类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出口。
第三条浦东新区实行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除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外,还可享受浦东新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同时享受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鼓励投融资
第四条“十五”期间,浦东新区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重点项目、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依法在浦东新区建立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各类投资机构。
第六条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积极支持已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优先获得重组资产的支持。
第七条对经浦东新区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测试、封装等重要项目,由新区建立专题推进小组,按简化审批的要求,帮助快速办理各类审批手续。
第八条浦东新区对软件企业和新区审批权限内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
第三章税收支持
第九条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部门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出口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市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十三条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其中技术先进的,经同级税务部门核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四章财政扶持
第十四条“十五”期间,对在浦东新区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由浦东新区、市经委和市财政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对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该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并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十六条对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补贴。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后三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可减半补贴。其中金桥出口加工区、外高桥保税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的补贴可延长一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改在第三、四年减半补贴;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上述企业按张江园区有关规定从优补贴。
第二十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生产芯片线宽小于0.25微米,直径超过8英寸的集成电路企业购置生产用房,按规定交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在新区集成电路企业开发机构中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向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申请获得科技创业人才项目资助经费5—10万元。
第五章鼓励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M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引进的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设备与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确实需要到境外生产芯片、掩膜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认定后,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如加工过程中需要向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的,采取适当保税措施。
第二十四条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部分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实行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场等单位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报关窗口,提供10小时内取、发货便利。
第二十六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有关规定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第六章土地使用
第二十七条对于落户浦东新区的集成电路项目,经新区认定,在“十五”期间享受土地的优惠价。对于落户浦东软件园或浦东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企业,享受办公、生产用房租赁优惠价。
第二十八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生产用地,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向新区政府申请缓交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
第七章人才政策
第二十九条新区有关部门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称、资历等条件限制,经新区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引进或办理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证。新区人才中介机构可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减免档案管理、户籍挂靠等费用。
第三十条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并优先推荐参加浦东新区开发建设杰出人才评选。
第三十一条新区科技专项资金及创业人才资助资金优先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和青年科技人才从事集成电路和软件研究与开发。
第三十二条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其外省市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需解决户口的,可向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三十三条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所需出国留学人员和从外省市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入托(园)和入中小学均可享受浦东新区户籍人口待遇。如引进人才希望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新区学校就读的,新区教育部门可帮助落实。
第三十四条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新区投资建立特色学校、员工培训中心、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第三十五条经新区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引进的境外人士在浦东新区可以购置内销商品房,也可以自行购置土地,用于建造员工宿舍,缓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六条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沪从事商务、经贸、科技活动,可直接向新区外办提出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可按“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规定申请办理因公出国手续。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往返香港,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多次往返香港通行证。
第八章奖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对有突出贡献的从事集成电路开发和软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人员,浦东科技发展基金可给予一定的奖励。经新区政府批准,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经新区认定,对引进集成电路项目或重要软件项目的国内外人士或国内外企业(机构),给予政府奖励。
第九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九条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
新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意见有关的实施细则,由新区各相关委、办、局制定,本意见各部分内容由新区各相关委、办、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