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浦东新区的设立和发展,发挥浦东新区扩大开放、先行先试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跨国公司在浦东新区设立地区总部及享受有关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服务部门)
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新区经贸局”)负责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关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行政管理和一门式服务工作。
第四条(认定和批准)
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跨国公司,申请在浦东新区设立其地区总部,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认定和批准手续,由市外经贸委发给认定证书和批准证书。
第五条(工商和税务登记)
在浦东新区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到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经批准和认定在浦东新区以外商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新设立的地区总部,可在浦东新区进行税务登记。
第六条(税收政策)
取得认定证书并在浦东新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执行浦东新区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第七条(财政支持)
对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税务登记在浦东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认定之日起,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发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三年内在浦东新区的个人所得所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其员工培训。
第八条(工资收入)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比照浦东新区关于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实列支。
第九条(设立研发中心)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浦东新区设立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或区级技术开发中心的,除享受《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人才引进和培训)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需解决上海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的,可向浦东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待遇。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浦东新区设立非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由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主受理并提供协调服务。
第十一条(出入境手续服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员工享受《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简化出入境手续”政策,由浦东新区公安部门和外事部门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支持发挥功能)
浦东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发挥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资金运作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功能,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新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