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根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373号)精神,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的
财政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四、五条所称“服务外包企业”是指: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美元以上,且服务外包收入达到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以上,主要从事信息技术、数据处理分析、业务流程设计、供应链管理和研发设计外包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办法》第四条“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是指:
对国际认证费用给予50%的补贴,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国际认证”是指纳入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补贴政策和上海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补贴政策的国际认证。
对境外专业展会的展位费用给予50%的补贴,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具有影响力的境外专业展会”是经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美国高德纳外包峰会、日本软件信息展,德国国际电子信息技术博览会、香港电子信息展、世界合同定制服务展、世界制药原料展、生物技术工业组织年会等专业展会。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所称“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是指: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美元以上,且服务外包收入达到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以上,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数据处理分析、业务流程设计、供应链管理和研发设计外包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办法》第六条所称“一次性补贴”是指:
对经上海市新认定并授牌的服务外包培训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经上海市新认定并授牌的服务外包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六条《办法》第七条所称“会展服务公司”是指:
直接为会议、展览提供专业服务业务,且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的企业。
第七条《办法》第八条的“一定补贴”是指:
对“十二五”期间在新区举办3次以上(含)(双年展2次)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大型品牌展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大型品牌展会”,是指单次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产品展出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国外展商租用面积占总展览面积10%以上的展览会,并具有国际、国家、市级会展权威机构认证。
对处于培育阶段但专业性较强、行业发展潜力较大、“十二五”期间在新区举办2次以上、展览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展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办法》第九条所称“专业服务企业”具体是指:
专业服务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办法》第十条具体是指:
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企业是指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重点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企业是指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办法》第十条所称“购房或租房补贴”是指:
对新引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企业,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大型专业广告公司”,是指:
具有一级广告制作资质,年广告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三条所称“重点企业”是指:
文化经营重点企业是指《关于加快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委发〔2010〕147号)中明确重点发展,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体育重点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从事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用品制造、体育赛事经营等企业。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创意企业”是指:
《浦东新区推进创意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明确重点发展行业的从事工业设计、时尚设计、软件设计、创意策划等企业。
创意产业园区是指新认定的符合《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要求的园区。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四条所称 “租房和装修补贴”是指:
对新引进的创意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新引进的创意企业,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一定补贴”是指:
对创意产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园区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