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77号)中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费率的企业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该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