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第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文)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区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
(单位:万元/亩)
类区 | 行政区 | 片区综合地价 |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 | 按时交地奖励金 | 总包干 补偿价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合计 |
1 | 思明区 | 3.7 | 5.6 | 9.3 | 5 | 1 | 15.3 |
湖里区 | 3.7 | 5.6 | 9.3 | 5 | 1 | 15.3 |
2 | 集美区 | 3.2 | 4.8 | 8.0 | 3 | 1 | 12 |
海沧区 | 3.2 | 4.8 | 8.0 | 3 | 1 | 12 |
3 | 同安区 | 2.9 | 4.3 | 7.2 | 1.5 | 1 | 9.7 |
翔安区 | 2.9 | 4.3 | 7.2 | 1.5 | 1 | 9.7 |
二、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
三、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和集美区增加到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增加到每亩3.5万元调剂费。调剂费主要用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本通知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征地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被征地农民拒绝领取的,征地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领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问题
(一)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施行前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通)告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