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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6)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改革任务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4-08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发改委(局)、转型综改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权治本”工作的部署,切实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创新完善改革任务推进机制,规范和加强改革任务管理,省转型综改办制定了《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改革任务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附件:《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改革任务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转型综改办

2015年5月11日

  附件

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改革任务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规范和加强各项改革任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任务项目化管理,是指将改革任务按照项目管理的理念,对其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即从项目的规划、决策、实施、验收等阶段对改革任务的全过程进行组织、指导、协调、评价,最终实现改革目标。

第三条 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涉及的改革任务(以下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组(以下称省转型综改领导组)对项目推进负总责。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转型综改办)承担项目管理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组织提出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项目监管和验收;省有关部门(以下称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项目规划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批复的《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改革部署为依据。

第六条 省转型综改办根据上述项目规划依据,在广泛征求省直部门、市、县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吸收有关重大改革课题成果,牵头组织编制项目规划,作为转型综改阶段性工作目标,经省转型综改领导组同意后,报请省政府审批印发。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省转型综改办以项目规划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依据,在广泛征求省直部门、市、县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报省转型综改领导组。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经省转型综改领导组同意后,报请省政府审定并下发实施。年度项目计划明确了各项目的牵头单位,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配合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制定项目工作方案,报省转型综改办审查备案,作为项目实施、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工作方案要突出定主体、定目标、定进度和定措施。定主体就是要明确责任主体;定目标就是要明确项目具体目标,避免原则性提法和笼统表述;定进度就是要按工作节点和步骤,将计划进度细化到月;定措施就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推进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要细化分解项目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省部合作机制,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对接,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改革决策部署,积极争取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因改革部署调整、相关政策变化等因素,需撤销或调整内容的,项目牵头单位要书面向省转型综改办提出申请,省转型综改办审核后报请省转型综改领导组审定。

第十四条 省转型综改领导组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自查,向省转型综改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工作方案、有关会议纪要、项目成果证明材料、自查总结等。

第十六条 省转型综改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省转型综改办依据验收报告,向项目单位出具《改革任务项目验收鉴定书》(样式另行制定),整理汇总后报省转型综改领导组。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鉴定合格的,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大总结力度,形成典型模式,促进推广应用。验收鉴定不合格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完成,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延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