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政策纵览
Policy Overview
返回列表
【地方】(201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转型综改试点享受扩权强县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4-0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精神,根据《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晋政发〔2013〕16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潞城市等5个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市(区)纳入扩权强县工作试点范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将潞城市、太原市尖草坪区、朔州市平鲁区、阳泉市郊区、运城市盐湖区等5个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市(区)纳入扩权强县工作试点范围。

   二、潞城市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11〕35号)中公布的《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全部85项扩权事项。

   三、太原市尖草坪区、朔州市平鲁区、阳泉市郊区、运城市盐湖区等4个试点区实施《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中的43项扩权事项(见附件)。

   四、省直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报送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定。有关市及潞城市、太原市尖草坪区、朔州市平鲁区、阳泉市郊区、运城市盐湖区要按照晋办发〔2011〕35号文件有关要求,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附件:太原市尖草坪区等4个试点区实施扩权事项目录(43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4日

  

附件

太原市尖草坪区等4个试点区实施扩权事项目录

(共43项)

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18项)

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政府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下级部门审核报送材料的,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批文。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定期将下达资金情况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2.不需要国家、省、市出资和平衡建设条件的县级政府资金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3.试点县(市)安排本级各类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或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4.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审核权限,审核项目直接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5.试点县(市)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6.试点县(市)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7.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8.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9.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0.《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中规定市投资主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11.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原属于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要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2.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3.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跨省区和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其他收费公路以及跨市的公路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4.长度100米以下县(市)内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城建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6.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7.《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中规定市投资主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原则上要下放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18.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事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二、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及地质环境保护类(省国土厅6项)

19.试点县(市)须经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20.单个项目新增耕地500亩以下的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自行立项与验收,验收结果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1.试点县(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22.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及复垦后土地验收,属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权限部分,委托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和验收,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3.试点县(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矿业存量用地整合利用方案、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方案,由试点县(市)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24.须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环境保护项目审批管理类(省环保厅4项)

25.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监管建设项目除外)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一次,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26.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设施(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的验收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27.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28.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人力资源审批管理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项)

29.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30.困难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31.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核销由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32.省对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劳动就业、职业培训计划,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社保基金预算直接下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33.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劳动保障统计、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报表直接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34.试点县(市)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制度由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35.试点县(市)属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36.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核发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37.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本县范围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8.县域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39.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企业集体合同审核。

40.本县(市)范周内人才交流会由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要下放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五、财政管理类(省财政厅1项)

42.对试点县(市)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省、市财政按上缴省、市级收入增加额的50%奖励给试点县(市)作为发展资金。

  

六、工商登记类(1项)

43.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登记可由试点县(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