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权治本”工作的部署,切实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创新完善综改工作考评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估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企业在相关重点领域开展的改革创新探索实践的做法和阶段性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任务第三方评估,主要指就山西省转型综改试验实施方案或年度行动计划部署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企业牵头承担的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包括细化工作方案、任务推进落实,特别是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做法和成效,由省转型综改办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并依托该机构吸收相关专家组成评估组进行评估。
第三条 承担对改革任务进行评估的机构原则上需具备以下资质和条件:
(一)从事社会科学领域宏观研究和决策咨询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类企业;
(二)机构内部社会科学类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20%、不少于4人;
(三)近三年内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四条 省转型综改办负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备选库和专家库,并对相关评估机构和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和培训。
第五条 省转型综改办根据所需评估的某项改革任务,从第三方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一个评估机构,委托其就该项改革开展评估。
第六条 受委托机构就委托评估任务组织专题评估组,评估组人员主要依托本机构内部相关领域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并从省转型综办建立的第三方评估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2名相关领域非本机构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省转型综改办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确定评估内容、评估对象、评估组人员、评估时间、双方责任、评估费用等。
第八条 评估组需就评估任务制定具体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方式、流程等,报省转型综改办审定。
第九条 省转型综改办根据审定的评估方案,向被评估单位下发通知,告知评估任务、评估执行机构、评估时间,并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条 被评估单位应主动协助配合评估组做好评估相关工作,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估组应严格按照评估委托合同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评估工作,如实反映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分歧性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形成评估报告报省转型综改办。
第十二条 若发现评估机构在组织开展评估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该机构的受委托评估资格。
(一)评估过程有弄虚作假、评估报告不尊重事实、夸大其词、言过其实的;
(二)随意变更评估组的人员构成,致使评估人员素质达不到评估要求的;
(三)接受委托后将评估任务再行委托其他机构的;
(四)未按进度完成评估任务的;
(五)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经评估认为确实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并有推广价值的改革创新做法和试点经验,省转型综改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总结提炼,上升到模式和制度层面,提出有关推广建议报省转型综改工作领导组。
第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具有体制机制创新示范意义,但相关改革和政策措施尚需通过省部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授权支持的改革任务,省转型综改办及时梳理并提出省直有关部门加强省部合作的工作建议,报省转型综改工作领导组。
第十五条 对经评估认为改革任务落实进展缓慢、缺乏实质性改革创新举措、影响改革预期成效的,省转型综改办及时向评估对象指出存在问题和完善意见,并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对改革任务的第三方评估结果,将作为对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试点县(市、区)、试点企业转型综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