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权治本”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转型综改工作的分类指导,确保重点领域改革任务的规范、有序、高效推进和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任务分类推进,是指将改革任务按照改革事权归属、条件成熟程度、改革责任主体属性等进行分类,明确不同类别改革推进方式、方法、重点等,对改革任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推进,最终实现改革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转型综改领导组)所部署的改革任务。
第四条 省转型综改领导组对各项改革推进负总责。省转型综改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转型综改办)负责改革任务的指导协调。各项改革承担主体要切实承担责任、履行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五条 对综改年度《行动计划》部署的改革任务,牵头部门要及时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方案中要对细化任务按照事权归属、条件成熟程度进行梳理,明确属省级事权的改革事项、属国家事权的改革事项以及需开展前期的改革事项、需开展试点的改革事项、能全面铺开改革事项。
第六条 对事权在国家、需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牵头部门要准确掌握国家关于此项改革的总体思路、改革原则和进度安排,国家已出台方案的专项改革,要优先安排、及时跟进,并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尚未明确部署的,要在做好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实施。
第七条 对事权在国家、可积极争取在全省或部分市县先行试点的,牵头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关于改革试点的推进思路、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适合山西省情、具备试点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省部合作平台,加强与对口部委的对接,专人盯守,积极争取。
第八条 对事权在省内(包含已获国家授权的)、可在全省统一部署实施的,牵头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制定改革具体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不等不靠、加快推进,尽快取得成效。
第九条 对事权在省内(包含已获国家授权的)、需在省内选择试点探索推进的,牵头部门要在明确改革整体框架和工作方案基础上,选择试点(优先选择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加强指导,有序推进,确保取得成效,尽快总结提炼形成能定型推广的模式和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开。
第十条 对事权在省内但条件不具备、暂不启动的改革任务,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争取适时启动。
第十一条 对市县综改任务,省直业务指导部门要制定指导方案,开展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市、县改革试点规范有序开展并取得成效。各市、省级试点县在承担省级转型综改试点任务的同时,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其他重点改革任务,并予以加快推进。非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要及时跟踪全省改革部署,注重学习借鉴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改革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改革探索。
第十二条 任务落实中需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支持的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在发挥好牵头职责予以协调基础上,可将需配合支持的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省转型综改办,省转型综改办分类梳理后,将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任务推进中面临的需要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和事项,牵头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予以协调解决;需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牵头部门可向省转型综改办反映,省转型综改办予以分类梳理,提出协调落实意见建议,并向省政府报告请示。
第十四条 任务推进中需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向国家争取的改革授权和政策试点,牵头部门应及时报省转型综改办,省转型综改办将进行梳理并报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第十五条 省转型综改办建立改革任务月报制度和重点任务周报制度,及时掌握改革任务的进展情况,对取得的改革突破、形成的典型经验模式组织专门评估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定型,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范例。
第十六条 省转型综改办落实改革任务分类分项督查制度,对需要调整完善的改革方案及时分析研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对已经完成的改革任务要考核验收改革措施落实以及在推动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成效等情况,对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进行督察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