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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4-08

渝办发〔2008〕3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渝委发〔2008〕2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系指对各类外商(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投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公司章程的生效、变更、终止的审核批准。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部门,和市政府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北部新区管委会。

四、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内(含增资项目)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的审批管理由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负责。

北部新区可依照商务部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某些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

由市外经贸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的变更,只要不涉及省级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由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管理。

五、涉及下列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仍由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报市外经贸委审批或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商务部审批。

(一)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行业;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外商投资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六、为保证全市吸收外资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的完整性,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须将企业存根传真至市外经贸委,并注明企业外资到位时间、期限。

(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的批文及企业(投资者)报批材料须及时送市外经贸委备案。

七、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应配置相应的电脑、打印机等网络设备,安装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统计系统,与市外经贸委联网。审批系统的安装与联网,可由市外经贸委协助。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批准号由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自行编排。编制办法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数为地区代码(见附件),后两位是发证编号。如有暂时不能打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在报备企业审批材料时,出具委托市外经贸委打印批准证书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上应载明该企业批准证书的批准号。

八、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认真履行合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主动承担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纠纷,肩负起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

九、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透明、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现行规定审批管理本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有不依法审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外经贸委反馈。


附件:

万州区

01

荣昌县

23

黔江区

02

璧山县

24

涪陵区

03

潼南县

25

渝中区

04

梁平县

26

大渡口区

05

城口县

27

江北区

06

丰都县

28

沙坪坝区

07

垫江县

29

九龙坡区

08

武隆县

30

南岸区

09

忠 县

31

北碚区

10

开 县

32

万盛区

11

云阳县

33

渝北区

12

奉节县

34

巴南区

13

巫山县

35

长寿区

14

巫溪县

36

江津区

15

石柱县

37

合川区

16

秀山县

38

永川区

17

酉阳县

39

南川区

18

彭水县

40

綦江县

19

北部新区(经开区)

42

双桥区

20

北部新区(高新区)

43

铜梁县

21

大足县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