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7〕110号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促进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用地竞买资金来源审查
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交易活动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除应要求竞买人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外,还应按《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16〕258号)要求,建立竞买人购地资金审查制度,实施购地资金来源负面清单管理。对需要重点审查的竞买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函询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区县)金融办等金融监管机构了解购地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资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承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确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资格;对已成交确认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法取消竞得(中标)人的竞得(中标)资格。国土部门应将竞买人的上述行为列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前禁止其参加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价款缴纳政策
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起始价)时,可根据土地市场行情、房地产调控要求等提高房地产用地的竞买保证金。主城区内,出让起始价在5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房地产用地,原则上应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起始价在5亿元以上的,可约定分期缴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余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按季度分期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主城区外区县应参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分期缴款首付款不低于50%,余款应在一年内付清的规定。
三、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
各区县国土部门应尽快清理各类已签成交确认书但未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对成交确认书已过有效期、竞得人仍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及时依法撤销交易结果,终止供地,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退还定金。对受让人已签合同不缴纳土地价款的,必须按合同约定收回土地。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价款,交地责任人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国土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按1‰约定交地和缴款的违约金比例。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价款外,要严格按规定征收违约金。对未按时交付土地的,交地责任人应承担交地违约责任。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企业,在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参与新的土地竞买活动。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补缴地价款管理
出让房地产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建筑规模、调整商住用途比例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国土部门应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确认文件等严格按规定办理修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手续。主城区内已依法出让的商住混合用地(含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按以下方式补缴地价款:商业用地土地级别10级以上(含10级)的地块,住宅转换为商业的,应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商业与住宅基准地价之差,与住宅转换为商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商业转为住宅的,不退补相应价款。商业用地土地级别10级以下的地块,住宅转为商业的,不计征地价款;商业转为住宅的,应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住宅与商业基准地价之差,与商业转换为住宅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主城区外区县国土部门应参照上述规定根据新的基准地价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商业住宅用途比例转换补缴地价款规则。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向国土部门申报并受理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未向国土部门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