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本市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树立新发展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时代建筑工地,实现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着力提升本市建筑施工管理精细化水平,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二、分类标准
按照本市统一分类标准,将日常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即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一)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厨余垃圾。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三)可回收物。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三、规范生活垃圾设置标准
(一)工地办公区。工地办公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 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以便投放,并予以明确指引。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容器设置数量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二)集中供餐区域。集中供餐区域,如工地食堂应设置含有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的分类收集容器,容器需成组摆放。
(三)宿舍区域。工地宿舍区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以便投放,并予以明确指引。容器设置数量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四)公共场所区域。工地周边、道路、通道等公共场所区域,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以便投放。
(五)明确管理职责。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本工地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收集贮存,制定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管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所需的经费投入,完善更新场内垃圾收集容器和相关设施设备,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并妥善保管备查。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实施工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分管责任领导。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要负牵头责任,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实效。市、区住建部门要负责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范垃圾分类贮存。各建设工程要遵循“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原则,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台账制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与收运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要在做好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和督促收运单位及时收取相应品类垃圾,特别是厨余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建设工程要广泛采取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利用挂图、黑板报、宣传橱窗、微信公众号、农民工学校等宣传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要将分类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着力提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从业人员逐渐养成垃圾减量、低碳环保的行为习惯。各区住建部门要及时宣传制度健全、分类精准、全员参与的正面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检查。市、区住建部门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对分类工作不到位的工地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