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印发时间:2020-05-26
京建发〔2020〕14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管房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0年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现将《2020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
2020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为做好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防汛抗旱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汛发〔2020〕2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防汛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京建防汛〔2019〕2号)要求,在认真总结历年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洪防汛相关办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国家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办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立足于应对极端天气和局部强降雨天气,不断提升我市城镇房屋防汛应急减灾能力。
(二)工作目标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目标。坚持“不死人、少伤人”的防汛工作底线,坚持“在岗、在职、在责”的防汛值班要求,弘扬“献身、求实、负责、担当”的首都防汛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城镇房屋防汛工作体系,补齐房屋防汛工作短板,监督落实各项城镇房屋防汛工作制度,及时消除房屋防汛工作隐患,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城镇房屋使用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是今年城镇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疑似危房鉴定解危问题要抓住不放;二是下发各区政府的经鉴定确认危房的解危问题要抓住不放;三是汛期重点关注因局地强降雨导致的城镇房屋漏雨、低洼院落积水及普通地下室倒灌等问题要抓住不放。
二、主要任务
(一) 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制体系
1.城镇房屋防汛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开展房屋防汛、抢险、避险、救灾等工作。
2.建立城镇房屋防汛指挥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立2020年房屋防汛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市城镇房屋防汛等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及各管房单位设立相应机构,明确岗位人员的责任分工,负责落实城镇房屋防汛的各项工作。
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及市属管房单位,参照本工作要点和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指挥体系、岗位职责、汛前准备、汛期应急等环节的具体流程,做到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制度落实、应急措施具体可行。
各单位依据《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京应急委〔2018〕7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防汛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京建防汛〔2019〕2号),补充修订本单位房屋防汛应急预案。城镇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和普通地下室等房屋防汛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要建立清册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联系电话,遇有汛情、险情必须严格执行应急预案。
(二)完善房屋防汛工作应急机制
1.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必须清醒认识首都房屋防汛工作还存在区域不平衡的问题。汛期极端降雨天气依然多发频发,要建立和完善危旧房屋雨天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所有城镇危旧平房(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物业管房、城镇私有平房)、棚户区、城中村房屋全部纳入属地政府应急体系。
2.要针对防范重点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和人员责任落实,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实房屋防汛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专兼结合、规模适度、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的应急抢险体系。
3.汛前要组织防汛应急专业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培训演练要与防汛“五落实”(责任制落实、预案落实、队伍落实、物资落实、避险措施落实)相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在汛前联合东城区京诚集团、丰台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首华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房屋防汛演练演习,并对部分单位的防汛抢险演练情况进行抽查。
(三)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要在2020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对房屋安全检查中的锁门户、拒查户,老旧危破平房、中式旧楼、简易住宅楼、低洼院落,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普通地下室及征而未拆等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复查或排查,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问题要采取措施,确保不留盲区死角,保障汛期房屋住用安全。
2.要组织对楼房的雨落管、共用天线、避雷设施、广告牌和顶层屋檐的装饰物等进行检查,对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树木、人防和供电设施等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排除隐患。
3.要在房屋安全排查和复查的基础上,逐级建立一般破损房、严重破损房、危险房和严重积水区域基本状况数据库,明确房屋解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解危资金。
4.要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京建房〔2005〕50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房屋修缮解危,包括房屋局部木结构加固,危险房墙、院墙拆砌和屋面漏雨修补等,督促普通地下室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房屋翻建、挑顶等修缮工程因工程量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等不能在汛前竣工的,应采取支顶、加固或动员住户迁出等措施。
(四)落实房屋防汛物资保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按照“自储代储结合、分级适度储备、统一调度使用”的原则,参照近年发生的险情、灾情及房屋状况的需要进行物资储备。及时更新物资,建立储备台帐,明确物资购置、登记、储备、调用制度,将物资存放在有利于随时调用的场所,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保养,确保抢险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五)组织开展房屋防汛宣传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重点宣传房屋安全使用和房屋防汛工作,向社会投放公益宣传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社会宣传互动活动,配合社区开展房屋防汛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普及房屋安全使用和房屋防汛安全知识,提高市民房屋防汛安全意识,提高公众避险自救能力。
上汛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召开全市房屋防汛工作动员会,向全市公布各区房屋防汛值班和抢险救援电话。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召开辖区房屋防汛动员会,深入做好防汛宣传动员工作。
(六)加强房屋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加强对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房屋防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新发现的房屋安全问题,必须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解危。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管房单位房屋防汛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安全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城镇私有平房,特别是出租私房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出租私房中的危险房屋应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严格落实危险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及时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解危。
下汛后,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做好房屋防汛总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10月下旬召开全市房屋防汛工作总结会。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巡查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明确主管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防汛重点区域和重点房屋的安全进行检查,加强雨中、雨后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二)严格落实联动处置机制
对汛期突发险情,责任单位的抢险队伍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将险情及抢险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应急抢险工作必须做到指挥到位、响应及时、职责明确、上下联动、抢险高效、快速处置、及时报告。
(三)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
各单位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天气预报预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房屋防汛指挥及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决策,有效处置。对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和贻误抢险时间、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根据市防汛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要求及时报告雨情、险情和抢险等信息。信息报送采取首报、续报和通报的方式,重要汛情报送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具体要求如下:
1.在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雨情预警、预报或属地发生中雨以上或持续小雨降雨后,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直管房管理单位,要及时将城镇房屋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附件1)收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包括夜间和节假日,没有问题的也要报送。
2.房屋倒塌达到上报标准的,责任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和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附件2),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
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复查、排查及整改工作要贯穿汛期。
为便于房屋防汛工作联络的及时快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继续延用“房屋防汛工作微信群”,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直管房管理单位及时对相关负责人员微信号进行更新。
附件:1.城镇房屋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表.docx
2.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docx